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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退汇时收支管理信息如何申报? 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服务贸易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并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2023-08-15/tianjin/2023/0815/2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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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旅行和运输项下客运涉外收付款的区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在非居民承运人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应申报在“223-旅行”相应项下。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国际客运服务和在居民承运人经济体外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国际客运服务和非居民承运人经济体外提供的客运服务,应申报在运输服务中客运项下。在可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游客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游客的资金应申报在“223-旅行”相应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游客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222024-空运客运”项下。 2023-08-29/tianjin/2023/0829/2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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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将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和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和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2023-09-08/tianjin/2023/0908/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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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一年以上的间接申报历史数据,“数字外管”平台已进行归档处理,如需修改,银行和申报主体需按照原申报号码重新进行完整申报(含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以便更新国际收支历史归档数据。如需删除,银行和申报主体需先按照原申报号码重新进行完整申报(含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待“数字外管”平台将该笔数据重新入库后,再以该申报号码报送一笔操作类型为“删除”的申报,以便更新国际收支历史归档数据。 2023-09-27/tianjin/2023/0901/2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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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原始币种不足0.5货币单位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除“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及“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外,对于原始币种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对于“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项,付款金额应填为“0”,同时账号栏为空。对于“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不足0.5 货币单位的涉外收付款,则金额填写为“1”,并据实填写相应账号。 2023-08-30/tianjin/2023/0830/2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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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及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如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则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2023-09-26/tianjin/2023/0802/2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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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维护和维修服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申报在“230000-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铁路、海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则属于建设项目,申报在“224-建设”相应项下。其他有明确归属的维修服务申报原则不变,如建设工程维护和维修计入建设项目,计算机的维护和维修计入计算机服务。 2023-08-24/tianjin/2023/0824/2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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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中逾期未申报指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逾期未申报是指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行为。 2023-09-06/tianjin/2023/0906/2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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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适用于哪些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辖内银行以及通过辖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 本办法所称辖内银行,是指在天津市内能够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2023-09-05/tianjin/2023/0905/2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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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涉外收付款的区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的交易编码区分为一年以上、一年及一年以下,交易编码的选择视申报主体计划或意向的留学及教育时间而定。对不确定时间的留学及教育则视同为一年以上的留学及教育。 2023-08-25/tianjin/2023/0825/2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