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87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9-08
  • 名       称: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3年(十九)
  • 文       号: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3年(十九)

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