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大兴调查研究的有关部署要求,8月25日,天津市分局赴天津市金轮集团开展调研,并召开企业座谈会。 金轮集团负责人就进出口业务的整体现状、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布局及金融支持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参加座谈会的企业代表和企业所在地乡镇负责人介绍了产业发展状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政策需求。 调研中了解到自行车、地毯和绢花是武清区特色产业,下一步分局将持续关注并支持相关行业外贸发展,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积极引导银行继续主动服务企业,支持真实合理的外汇业务需求,同时面向企业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好政策,积极推动行业发展。 2023-09-15/tianjin/2023/0915/2281.html
-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凭借哪些材料办理?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应配合银行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2023-09-22/tianjin/2023/0922/2282.html
-
个人手持现钞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结汇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个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 2023-09-25/tianjin/2023/0925/2283.html
-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久?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九条规定:实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为一个月,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可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直至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 2023-10-10/tianjin/2023/0921/228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 2023-08-28/tianjin/2023/0828/2278.html
-
《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3年版) 2023-09-21/tianjin/2023/0921/228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2023-09-18/tianjin/2023/0918/2285.html
-
天津市分局执法检查流程图 2023-09-20/tianjin/2023/0920/2288.html
-
问: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应使用何种涉外收支交易编码? 答: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申报: (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的人民币/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的,应使用交易编码822030-境外存入款项。由境内开户行代为申报。 (2)资金从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立在其他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划入其在境内的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属于非居民境内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3)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其资金从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划入境内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由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申报:涉及期货合约买卖或非居民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期货实物交割)或者 “226000-金融服务”(期货合约买卖);上述未涵盖的因其他交易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4)境内期货公司将资金划入期货交易所相应专用结算账户时,为居民对居民的交易,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5)资金从期货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转出至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居民对居民交易,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6)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资金从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转出至相应的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时,由期货公司进行申报:涉及期货合约买卖或非居民汇出前期实物交割所得货款的,应使用交易编码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支付境外经纪机构的佣金,如能够与交易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期货实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务”(期货合约买卖);上述未涵盖的因其他交易从保证金账户支出的资金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7)资金从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的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汇出境外时,应使用交易编码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由境内开户行代为申报。 (8)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将境内专用期货账户(NRA)的资金汇至其相应的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立在其他存管银行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时,为境内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2023-10-20/tianjin/2023/1020/2298.html
-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和经办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十条规定: 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完成补报前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提交《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核实无误后,对其签发《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 (四)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2023-10-17/tianjin/2023/1017/2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