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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如何界定12个月的期限? 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到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 2023-08-08/tianjin/2023/0808/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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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关材料5年备查。 2023-09-07/tianjin/2023/0810/2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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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召开2023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传达学习2023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行2023年上半年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会议认为,202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并以主题教育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履职工作主动性、实效性,统筹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等履职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会议强调,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要坚定信心,更加自觉主动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紧紧抓住下半年特别是三季度这个关键窗口期、关键发力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好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以实绩实效向总行党委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会议要求,下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精准有力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全力支持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妥善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不断完善“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工作框架。三是深耕拓展金融改革创新项目,打造天津金融创新品牌。四是统筹好开放和安全,认真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管理水平。六是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精神状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 会议强调,要以主题教育为契机为动力,持续提升分行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水平。高质量完成第一批主题教育,周密组织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持续强化政治思想建设,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序推进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深化作风纪律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深化开展“敢闯善为 督护并促”专项活动,大力支持分行纪委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察监督。稳妥有序落实机构改革任务。 2023-08-14/tianjin/2023/0814/2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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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熊猫债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含多边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不同情况,相关申报要求如下:一是境外发行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内居民购买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该情况下,应由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申报在“723014-非居民发行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4-非居民发行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熊猫债”字样。二是境外发行人通过境内承销商完成熊猫债发行,募集资金全部集中在主承销商的境内账户,由主承销商统一汇至发行人账户。当主承销商(含境内银行)向境外发行人境外账户或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开立的非居民账户汇出募集资金时,由主承销商(含境内银行)进行间接申报,申报在“723014-非居民发行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4-非居民发行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熊猫债”字样。 当境内居民投资者获得熊猫债境外发行人偿付的本金和利息或主承销商收到熊猫债境外发行人从其境外账户或境内开立的非居民账户汇入资金时,应由境内居民投资者或主承销商分别申报在“723014-非居民偿付境内短期债券”“723024-非居民偿付境内中长期债券”“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熊猫债”字样。 2023-08-21/tianjin/2023/0821/2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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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包括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受理境外钱包的转接业务),分别由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和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时,按照《细则》《数据采集规范》等规定,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作为技术通道接入“数字外管”平台,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间接申报,并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023-08-23/tianjin/2023/0823/2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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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兑换特许机构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兑换特许机构通过外币备付金账户向境外电子旅行支票发行方支付的电子旅行支票销售款、清算铺底资金及通过外币调钞户向境外合作调运机构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间接申报。其中,向境外电子旅行支票发行方支付的电子旅行支票销售款及清算铺底资金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向境外合作调运机构支付的购钞款项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项下。对于从上述机构收到的款项参照以上要求进行申报。 2023-08-22/tianjin/2023/0822/2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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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内机构和个人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2023-08-17/tianjin/2023/0802/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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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从境外融入资金,总行、总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3〕145号),将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上调至1.5,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为准。 2023-07-28/tianjin/2023/0728/2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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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及其客户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2023-08-16/tianjin/2023/0816/2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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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确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一笔涉外收付款中如果包含预收款、预付款或退款,则应在涉外收付凭证相应栏目内勾选“预收款”“预付款”或“退款”相应项目,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预收”“预付”“退款”或“退”字样。 2023-08-18/tianjin/2023/0818/22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