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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的同时,购汇资金可以汇入个人境外账户吗? 答:不可以,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2023-07-10/tianjin/2023/0710/2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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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完成税务备案后,如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是否影响对外支付?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或合同执行期限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修改税务备案信息之后,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境内支付人的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境外收款人的收汇银行、收汇账号发生变化的,银行在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及时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2023-07-07/tianjin/2023/0707/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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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否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套期保值? 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使用远期结售汇全额或差额对冲汇率风险。 2023-07-12/tianjin/2023/0706/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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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2023-08-01/tianjin/2023/0801/2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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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各项外汇业务,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履行相应的结售汇和头寸统计义务。具体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其中亚式期权业务不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D04表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项。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产生的损益结售汇,可在结售汇发生当期纳入即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投资收益-银行代客”。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在外汇掉期签约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历史积累的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四)银行办理自身项下外汇敞口的套期保值,签约时,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和P02表)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D05表)中纳入对客衍生品统计;履约时,在《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S02和S04表)中纳入自身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办理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形成的外汇敞口自身结售汇交易,可在平盘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2023-07-14/tianjin/2023/0714/2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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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的二线流转环节。货物进出二线关境的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存放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该货物为非居民调入境内,曾在一线报关但未发生跨境资金划转),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运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023-07-25/tianjin/2023/0725/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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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沪港通、深港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涉外收付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沪、深股通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沪/深股通”字样;将港股通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或“721020-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港股通”字样。 2023-07-20/tianjin/2023/0720/2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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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场外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场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不通过交易所账户进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双方自行清算。该模式下,相关居民交易商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相应项下。 2023-07-18/tianjin/2023/0718/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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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间接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1-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对于境内银行(A)委托境内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原始经办行(A)进行间接申报。 2023-07-21/tianjin/2023/0721/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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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境内主办企业或境内成员企业应当根据其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涉及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6-直接投资”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国公司本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国公司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字样。 2023-07-24/tianjin/2023/0724/2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