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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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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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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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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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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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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一)
间接申报中关于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间接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1-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对于境内银行(A)委托境内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原始经办行(A)进行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