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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担保履约(不含内保外贷履约)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担保履约(不含内保外贷履约)的资金应视情况进行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居民),则担保履约款为应收应付款,如担保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担保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借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下。 2023-06-21/tianjin/2023/0621/2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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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收付款的具体申报要求是什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汇发〔2023〕10号印发)中第一项第(一)条第1点: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非居民的境外常驻国家或地区。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023-07-04/tianjin/2023/0704/2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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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2023-06-28/tianjin/2023/0628/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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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2023-07-06/tianjin/2023/0704/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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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及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如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则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2023-06-25/tianjin/2023/0625/2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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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有力支持服务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市分局深入一线开展调研,聚焦钢铁、运输、商业保理等重点行业,围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重点政策措施,广泛听取银企意见建议,加强政府部门协同、深化监管部门合作,力求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面临的具体问题,真正做好调查研究的“后半篇文章”。 一、聚焦重点行业 走进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近年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政策措施逐步在天津落地见效,天津市分局聚焦部分重点行业开展调研,先后到钢铁、运输、商业保理等企业开展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当前主要外贸模式、经营现状、外汇业务以及相关融资需求等;与10余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展开座谈,逐一了解企业发展、平台运作业务模式、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对于调研发现的问题,短期能解决的,马上就办;一时难解决的,持续推进,确保市场主体的“急难愁盼”件件有落实,市场主体关切的问题事事有回应。 二、围绕重点业务指导银行提升服务质效 在调研过程中,天津市分局围绕近年来出台的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结合银行业务特点,深入银行了解外汇政策支持经济发展和涉外市场主体发展的实际情况,指导银行提升外汇业务的服务质效,着力推动银行将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见行见效。近期,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实地走访20余家银行网点调研交流,详细了解银行在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具体举措、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的具体成效等,引导银行平衡好“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关系,加大对天津市优势特色行业的支持力度,切实提升外汇服务效能,更好支持涉外经济发展。 三、联合政府部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协同,加大外汇管理政策宣介力度,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分局各业务部门参加2023年度外贸政策措施宣讲团,围绕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等内容,赴北辰区、宝坻区、宁河区开展宣讲,深入对接各类市场主体,切实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深化监管部门合作,提升效能、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近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联合天津海关缉私局签订《打击走私和外汇违法活动合作备忘录》并举行座谈会。双方以签订新版合作备忘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打击走私和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方面的合作,更好地发挥双方对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监管优势,提升打击走私和外汇违法活动水平,为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3-07-17/tianjin/2023/0717/2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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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天津市分局聚焦天津涉外企业诉求,加快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促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提升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进一步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在促进地区外贸平稳发展、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提高额度,为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天津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原有全口径模式下可借用外债额度仅约不到200万美元,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实施后,其可借用外债额度提高超两倍,且资金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境内融资。 提质增效,为企业节省外汇业务办理时间。“我们公司每周都要办理几百笔对外付汇业务,以前要用3天时间来准备付汇单据,现在办理业务不需要向银行提交单据,提高了付汇效率,也节约了成本。”某经营电子配件的企业这样表示。该企业加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后,提交付汇单证量大、费时耗力的难题得以解决,大大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实施以来,天津市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更多银行和企业加入便利化试点范畴,在单证审核、对外付汇报关单信息核验等方面给予银企更多便利,目前天津辖内试点企业办理便利化业务近3万笔,规模超165亿美元。 降低成本,为企业量身打造汇率避险方案。“使用汇率避险工具之后,确实能节省很多精力,对公司的稳健经营还是很有意义的。”某主营进口业务的国际贸易企业这样表示。在2022年汇率波动时,该企业采购成本上升约5%,让企业意识到汇率避险的重要性,并尝试办理了首笔外汇衍生品业务。近年来,汇率弹性增强,很多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意识日渐提高,天津市分局鼓励银行针对企业特点,进一步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为企业量身打造汇率避险方案。 2023-07-31/tianjin/2023/0731/2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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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大兴调查研究的有关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分局“津汇惠津”建新功活动,切实服务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5月18日-19日,天津市分局邀请部分平行进口车企业及经办银行开展面对面座谈,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诉求。 参会企业代表对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及行业发展面临的困难进行了介绍,就相关业务问题进行咨询并提出诉求及建议。银行对金融支持平行进口车行业发展进行了介绍,并对业务办理及风险防控进行提示。分局与银行、企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会后,分局将企业的疑问及诉求梳理形成清单,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了及时答复。开展现场座谈交流,有助于分局更加贴近市场,获得更详实的信息,深入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政策诉求。 下一步,分局将聚焦天津市特色行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大专项调研力度,畅通沟通交流及外汇政策传导渠道,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特色行业发展质效,助力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7-03/tianjin/2023/0703/2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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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收付款的具体申报要求是什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汇发〔2023〕10号印发)中第一项第(一)条第2点: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将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2)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编码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 2023-07-05/tianjin/2023/0705/2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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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差额交割。例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2023-07-11/tianjin/2023/0705/2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