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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在何种情况下,对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2023-06-16/tianjin/2023/0616/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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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境内承包方与境外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境外公司(含境内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承包部分工程涉及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此类交易视为承包工程外包服务。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内公司从境外发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均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2023-06-12/tianjin/2023/0612/2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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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可以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吗?如果可以,需凭借哪些材料? 答:可以。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条规定,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023-06-07/tianjin/2023/0607/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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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2023-06-06/tianjin/2023/0606/2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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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居民账户,境外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 2023-06-15/tianjin/2023/0615/2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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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保证金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保证金退回的申报应与原汇入汇出时一致,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如证券投资保证金汇入,应申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境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使用权而汇入的保证金,应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保证金为货物或服务等的卖方(即被保证的交易中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所支付,则该保证金仅具有违约金性质,不会成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23-06-26/tianjin/2023/0626/2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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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过境内产权交易所与居民交易商完成产权转让的交易。产权转让包括资本项下股权跨境交易和经常项下实物资产跨境交易等。境内产权交易所在办理产权转让业务时,需先将收付款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再根据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进行还原数据申报,账号栏位应填写产权交易所的账号。 2023-06-27/tianjin/2023/0605/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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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要求,2022年度FDI联合年报和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2023年6月30日截止。 在我国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FDI年报数据。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申报ODI存量权益数据。 未按要求报送年报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办理O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请尚未完成申报的市场主体,尽快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66239191 2023-06-15/tianjin/2023/0615/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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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2023-06-20/tianjin/2023/0620/2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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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06-30/tianjin/2023/0630/2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