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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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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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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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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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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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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
间接申报中关于沪港通、深港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涉外收付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沪、深股通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沪/深股通”字样;将港股通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或“721020-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港股通”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