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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业务,应具备什么资格? 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汇发53号文)已具备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申请。 按照汇发53号文已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书面报告。 2023-05-16/tianjin/2023/0516/2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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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其分支机构可以和哪些银行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鼓励分支机构与总行选择一致的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因具备资格银行在各省分布不均衡等因素,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可选择与其他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2023-05-25/tianjin/2023/0525/2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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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所称外汇敞口,是指银行自身项下因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承担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既包括结汇方向的外币敞口,也包括售汇方向的人民币敞口。 2023-05-19/tianjin/2023/0519/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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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分局组织辖内部分银行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培训会,加强对辖内银行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下一步,分局将继续加强对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的推广力度,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平台优势,引导银行企业用好用足平台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平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3-05-22/tianjin/2023/0522/2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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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的平均值应如何计算? 亚式期权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分别根据期权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确定结算价和行权价。平均值的计算通常采用算术平均、几何平均等方法。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应按照公平、透明、合理、审慎的原则确定平均值的计算方式。 2023-05-17/tianjin/2023/0517/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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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 2023-04-10/tianjin/2023/0516/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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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什么资格? 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不含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2023-05-18/tianjin/2023/0518/2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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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相关链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2023-12-18/tianjin/2023/1218/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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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天津市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6-02/tianjin/2023/0602/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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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答: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售付汇业务时,银行应按《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相关规定进行审单,且上述业务无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上述机构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业务需提取外币现钞的,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外币现钞交易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核。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2023-05-26/tianjin/2023/0526/2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