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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境外股东一笔现汇资本金,还需要去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询证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包括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境外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现汇资本金,无需再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而是在完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含变更登记)后,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2023-05-29/tianjin/2023/0529/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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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汇关协作监管,保持对天津市走私和外汇领域违法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近日,天津市分局与天津海关缉私局签订《打击走私和外汇违法活动合作备忘录》,并就加强合作进行座谈交流。 近年来,外汇局与海关缉私局在打击走私和外汇领域违法活动的合作不断强化。这次双方签订《打击走私和外汇违法活动合作备忘录》,将进一步有力促进深化合作,更好地发挥双方对资金流和货物流整体监管的优势,提升打击走私和外汇违法活动水平,为天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3-06-05/tianjin/2023/0603/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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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差额交割?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其中,银行办理自身项下资本金形成的外汇敞口套期保值,全额交割时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要求。 2023-05-24/tianjin/2023/0524/2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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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是否需要进行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因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境外企业(母公司),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母公司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子公司),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2023-05-31/tianjin/2023/0531/2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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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帐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吗? 答:是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023-05-30/tianjin/2023/0530/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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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大兴调查研究的有关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分局“津汇惠津”建新功活动,切实服务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5月19日,天津市分局赴中铁十八局集团开展现场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及外汇业务需求。 中铁十八局集团相关负责人对企业经营情况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就相关业务问题进行咨询并提出政策建议。调研组与企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开展现场调研,有助于分局更加贴近市场,深入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外汇政策诉求。下一步,分局要落实常态化企业联系、走访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大银企专项调研力度,畅通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渠道,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 2023-06-19/tianjin/2023/0619/2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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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等,若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若资金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均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 若贷款未汇入境内,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应在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1-货物贸易”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还需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或“接受境外买方信贷”字样。 2023-06-09/tianjin/2023/0609/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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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涉及间接申报的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向境内居民发放国内外汇贷款,且由银行划款至境内居民境外账户,该交易实际由两笔交易构成,第一笔是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的境内交易,无需申报;第二笔是境内居民的境内外同名账户间的跨境划转,应由境内居民按其资金用途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机构或个人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而向境内银行境外账户支付的款项无需申报。该交易实际由两笔交易构成,第一笔是境内机构或个人与境内银行的交易;第二笔是境内银行境内外资金的划转,均无需申报。 2023-06-14/tianjin/2023/0614/2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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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代垫款应视不同情况进行间接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居民)交易,则代垫款为应收应付款,如代垫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代垫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借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下。 2023-06-13/tianjin/2023/0613/2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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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企业应按照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1-货物贸易”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需注明“境内银行优惠贷款”或“境内银行买方信贷”字样。 2023-06-08/tianjin/2023/0608/2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