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22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6-20
  • 名       称: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二十三)
  • 文       号: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二十三)

间接申报中,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