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申报中黄金等贵金属业务原始币种的填报方法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印发)中附件1第一条第六项:对于原始币种为“金”“银”“铂”“钯”“美元”“人民币”等的业务,应按照外汇局币种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中相关代码及与对应代码匹配的金额进行填报。其中,币种代码选择“金”“银”“铂”“钯”的业务,对应货币单位是1盎司,对应金额数值项不得填报为美元或人民币金额。币种代码选择“美元”或“人民币”的业务,对应货币单位应为1美元或1人民币,对应金额数值项应为美元或人民币金额。对于合约计价单位为克的业务,应首先将克数换算为盎司、美元、人民币或其他外汇局币种代码表中的代码后,再按照与所选币种代码相匹配的金额进行填报。 2022-12-09/tianjin/2022/1209/2065.html
-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落地首笔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业务 2022年11月,兴业银行天津分行顺利完成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业务备案并成功为客户办理一笔资本金结汇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业务专员根据单证通操作手册指导客户完成填写和影像上传,企业业务人员全流程线上提交影像资料,实现了足不出户办理业务。以往企业办理同类业务需往返银行现场填写相关会计凭证,且易出差错,办理业务往往需要半天时间。通过数字化服务办理业务,从企业经办录入数据至银行完成内部审批并结汇仅需半小时。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为企业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降低了业务差错风险,大幅提高了银企业务办理效率。 2022-12-05/tianjin/2022/1205/2061.html
-
问:B、C类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吗? 答:《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下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之一为“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指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指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8.html
-
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7.html
-
直接申报中原始币种为“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的填报方法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印发)中附件1第一条第六项:币种代码选择“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其对应的金额数值项应折算为美元金额填报。 申报主体应严格控制填报为“XXX”币种的情况。如果申报主体选用“XXX”是因为其内部所用代码与外汇局所公布的币种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不一致,但两者实质为同一币种,则申报主体应使用外汇局的币种代码进行数据申报。 2022-12-09/tianjin/2022/1209/2066.html
-
问:对于在华工作的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是否可以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第五条规定,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9.html
-
直接申报中非交易变动的含义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印发)中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直接申报中的非交易变动是指统计期内交易以外因素引起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变动。在直接申报制度中,“非交易变动”金额=“价值重估因素”金额+“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报表)”金额。 2022-12-09/tianjin/2022/1209/2064.html
-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中,来料/出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8]68号)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来料加工贸易指进境的全部或部分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境内企业不需要付款进口,仅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交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内企业付款进口,制成品由境内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出料加工以获取工缴费为目的,不转移货物所有权,不属于贸易信贷的货物统计口径;进料加工的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属于贸易信贷的货物统计口径。 2022-12-19/tianjin/2022/1219/2074.html
-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数据填报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8]68号)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的填报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情况下,与企业会计账面记录保持一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点和确认资金收付的时点,均以会计账面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企业填报货物进出口额与海关统计的差异、企业填报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与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申报的差异均为正常情况。 需注意的是,企业按照会计账面记录填报时,应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不应申报非货物贸易或与境内主体发生的货物贸易。可参考外币、外销、报关、国外发票等信息来辅助识别“与非居民进行的货物贸易”,但前提是完全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 2022-12-19/tianjin/2022/1219/2073.html
-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中,汇率折算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8]68号)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企业可根据自身会计账务情况选择美元或人民币作为填报币种,同一张报表中的全部数据项应采用相同币种。如需进行汇率折算,优先采用企业自身折算率(如账务系统折算率),也可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可通过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中的“折算率查询”模块,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获得。 2022-12-19/tianjin/2022/1219/2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