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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2-00245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2-12-19
  • 名       称:
    2022年贸易信贷统计调查问答(二)
  • 文       号:
2022年贸易信贷统计调查问答(二)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数据填报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8]68号)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的填报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情况下,与企业会计账面记录保持一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点和确认资金收付的时点,均以会计账面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企业填报货物进出口额与海关统计的差异、企业填报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与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申报的差异均为正常情况。

需注意的是,企业按照会计账面记录填报时,应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不应申报非货物贸易或与境内主体发生的货物贸易。可参考外币、外销、报关、国外发票等信息来辅助识别“与非居民进行的货物贸易”,但前提是完全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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