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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11-10/tianjin/2022/1110/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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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哪些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一)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对相关交易无合理解释;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材料; (五)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近两年因本指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外汇局注销名录后,重新列入名录且对前期核查业务无合理解释的。 2022-11-08/tianjin/2022/1108/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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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主要调查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数据。 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雇员报酬、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2022-11-16/tianjin/2022/1116/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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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2022-11-11/tianjin/2022/1111/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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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涉外收付款的数据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2022-11-15/tianjin/2022/1115/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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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主体《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变更”。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修改。 2022-11-09/tianjin/2022/1109/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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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历史数据需修改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于一年以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历史数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已进行归档处理,如需修改,银行和申报主体务必按照原申报号码重新进行完整申报(含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以便更新国际收支历史归档数据。 2022-11-24/tianjin/2022/1124/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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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调查频率和时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金融机构应于月后10日内、非金融企业应于月后15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2022-11-17/tianjin/2022/1117/2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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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政策发布以来,天津市分局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建立业务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与有业务需求的银行的沟通与业务指导。近日,分局顺利完成天津首家法人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备案。下一步,分局将继续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推动其境外贷款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2022-11-14/tianjin/2022/1114/2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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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依托金融科技扎实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落地助力企业提升跨境融资使用效率 2022年8月,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某租赁公司客户有大额借用外债且外债结汇后,需短期内多笔、小额支付使用的需求,对银行收结汇及境内支付结算时效性、电子化要求较高。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部门联动详尽了解客户业务背景与结算需求,开展业务全流程梳理与政策合规性分析,经多轮讨论并审慎评估,为客户设计了外债意愿结汇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结汇待支付账户线上支付相结合的解决方案。同时,为满足客户短期内多笔集中支付的需求,和资本项目境内支付使用的逐笔申报和限时申报要求,建行总分支行多方协作,克服疫情期间办公问题,及时在业务落地前夕成功上线境内划转批量申报功能,使柜面申报千笔数据时间从5小时下降到20分钟以内,柜面压力得到极大释放,客户体验得到极大提升。同时也减少了人工录入的差错率,提升监管数据质量。9月末,系统上线当日,客户首笔1亿美元外债资金到账结汇,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一周内已办理外债项下便利化支付2280笔,金额2亿余人民币。 2022-12-01/tianjin/2022/1201/2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