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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2-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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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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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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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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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B、C类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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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B、C类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问答
问:B、C类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吗?
答:《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下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之一为“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指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指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