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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27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6-28
  • 名       称: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3年(十三)
  • 文       号: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3年(十三)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 RQFII 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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