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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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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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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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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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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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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二)
间接申报中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收付款的具体申报要求是什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汇发〔2023〕10号印发)中第一项第(一)条第2点: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将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2)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编码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