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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2021-11-02/tianjin/2021/1102/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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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2021-11-10/tianjin/2021/1110/1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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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是否可以留存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当规模的库存找零各用金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留存大量外币现钞。 2021-11-11/tianjin/2021/1111/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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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金融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网上服务平台应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贸易融资困难,服务天津实体经济发展,9月26日,天津市分局组织部分银行召开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网上服务平台应用座谈会。一是部分银行对推进区块链平台政策落实、场景应用进行经验介绍。二是参会人员就区块链平台政策实施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策需求进行交流并提出意见建议。 2021-10-08/tianjin/2021/1008/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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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外贸企业发展,2021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组织天津市部分企业召开外汇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企业座谈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及17家企业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围绕外汇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各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供给和需求,及对外汇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2021-10-22/tianjin/2021/1122/1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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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借入美元贷款,现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由境外母公司代为偿付银行贷款本息,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汇入贷款本息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母公司汇入贷款本息应由境内子公司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应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 2021-11-18/tianjin/2021/1118/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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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10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天津市分局在辖区组织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天津市分局以外汇局为主阵地,积极借助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外部宣传平台,通过“两微一抖一号”、“问卷星”以及银行网点等平台,运用短视频、动漫、电子海报、易企秀、网络答题等新媒体形式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知识问答”科普教育、“汇率避险”理念启蒙活动,宣讲最新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活动期间,我分局累计组织辖内机构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户外宣传活动300余次,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材料41000余份,播放跑马屏宣传标语12000余条,同时利用95块电子大屏、183台广告机、161块宣传栏多种途径展示各类宣传材料,同时继续加强新媒体平台的宣传力度,发布网站新闻131条,循环播放各类视频85条,创新开展5场网络直播活动,直播参与人数达315人。通过上述多种宣传渠道,累计宣传覆盖人数达39万余人次,接受咨询服务总量2.6万余人次。 通过本年度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向市场主体普及了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用汇知识,增强了涉汇主体“诚信经营、合规用汇”的意识,同时宣传了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的工作成果,提示了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危害,有力地促进了诚信外汇市场的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2021-11-19/tianjin/2021/1119/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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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2021-11-30/tianjin/2021/1130/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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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关闭其在境外子公司并将境外厂房卖给当地企业,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款项应如何申报? 答:境外子公司厂房出售款项性质为母公司境外直接投资的撤回,应申报在“62101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因境外子公司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子公司终止资本撤回。 2021-11-25/tianjin/2021/1125/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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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在境外债券市场购买境外企业两年期债券,购买资金汇出时如何申报?债券到期时,企业收到境外汇回的本金和利息应如何申报? 答:在境外市场购买境外企业两年期债券应申报在“723021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 债券还本付息,本金应申报在“723021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卖出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收到利息应申报在“322034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 2021-11-26/tianjin/2021/1126/1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