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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021-10-25/tianjin/2021/1025/1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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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进行出口服装报价,境外母公司认可此价格后,由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某服装进口商(客户)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境内公司从其境外母公司进口面料、制作服装、整理装箱并直接发货给客户,境内公司先后收到境外母公司汇来的两笔款项:一是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货款(扣除了进料货值部分);二是作为境内公司服装后期的熨整装箱封箱的费用,境内公司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应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服装买方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实际上该批服装是由境内子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原料由境外母公司提供,境内公司收到其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对于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熨、整装箱、封箱费用,如果该费用计入在出口货物成本之内,也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2021-10-19/tianjin/2021/1019/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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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2021-10-14/tianjin/2021/1014/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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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及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2021-11-01/tianjin/2021/1101/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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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由该企业和境外母公司按比例分摊,母公司将负担部分汇给境内公司后由境内公司统一支付给外籍员工,则境内企业收到款项及支付给外籍员工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代收部分外籍员工工资应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代收外籍员工工资。 企业支付给外籍员工原代收部分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境内企业承担部分申报在“321000初次收入(收益)—职工报酬”项下。 2021-10-27/tianjin/2021/1027/1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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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企业委托境外某货运代理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出口至国外,货物从青岛港出发。该境内企业将海运费汇给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则该笔出口海运费应如何申报?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与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出口海运费。 2021-10-20/tianjin/2021/1020/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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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对外支付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工资、培训费用等,是否视同一般企业进行申报? 答: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行为(非货币黄金除外),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直接申报。 2021-10-26/tianjin/2021/1026/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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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出口商品由境外公司代理报关并支付关税,则境内企业归还境外代理公司关税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代理公司归还关税款,交易实质是向非居民缴纳税收,应申报在“323020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归还代垫关税。 2021-10-21/tianjin/2021/1021/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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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酒店与旅行社签订住宿佣金协议,若带团入住将会得到相应的住宿佣金。酒店向境外旅行社支付佣金时应如何申报? 答:其交易性质属于支付服务佣金,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 2021-10-22/tianjin/2021/1022/1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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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京津冀区域间外汇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2021年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河北省分局联合召开外汇管理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会议。京津冀三地外汇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会。 会议围绕外汇管理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展开讨论,三地外汇局分管领导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并签署了《外汇管理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会上,北京外汇管理部刘玉苓副主任表示,要在三地人民银行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强与天津、河北分局交流合作,强化外汇管理政策协同,大力支持2022年冬奥会用汇环境建设,积极推动三地自贸区联动发展,合力提升京津冀外汇监管协作能力。天津分行朱志强巡视员介绍了天津外汇改革创新支持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工作和成效,并表示三地要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河北省分局卢钦副局长提出京津冀三地要协同发展、同频共振,开展常态化交流合作,全方位相互学习借鉴,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同时,会议还就外汇支持自贸区建设创新发展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交流,对深化京津冀地区外汇监管合作、服务冬奥会用汇环境建设进行了专项研讨。 下一阶段,京津冀三地外汇局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人民银行三地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落实合作备忘录要求,统筹推进区域间外汇政策协调,深化外汇监管合作,共同推动外汇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1-11-05/tianjin/2021/1105/1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