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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与日俱增,对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和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推动和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壮大,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几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措施。 为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制定一部新的适应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实践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外汇局拟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2009年7月13日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二是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七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除传统意义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和法规适用问题。八是充分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机制。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什么样的投资? 答:这里所说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下属或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以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分)行或子(分)公司,购买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原股东的股权等。这种投资有别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进行的间接投资,即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境外资本市场产品或货币市场工具等境外资产。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因此,为了便于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发布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鉴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数据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保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汇兑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已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有关信息的补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即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就其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 问:前期费用和境外投资款的汇出管理有何不同?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设立之前,若需汇出一定金额的前期费用,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汇出。境内机构若汇出除前期费用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资金,银行只需凭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关信息后即可办理。 问: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境内机构还需领取纸质外汇登记证吗? 答: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全部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将全部通过该系统办理,实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以IC卡形式取代了以前的纸质外汇登记证,便于电子化操作与管理。 2009-07-15/safe/2009/0715/4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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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2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920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31009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17911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3790亿美元,证券投资2703亿美元,其他投资8595亿美元,储备资产3383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8%、6%、18%和69%;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8525亿美元,证券投资2892亿美元,其他投资959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0%、9%和31%。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完)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行次 2012年3月末 净头寸 1 17911 A.资产 2 48920 1.对外直接投资 3 3790 2.证券投资 4 2703 2.1股本证券 5 1082 2.2债务证券 6 1622 3.其他投资 7 8595 3.1贸易信贷 8 2765 3.2贷款 9 2428 3.3货币和存款 10 2943 3.4其他资产 11 459 4.储备资产 12 33831 4.1货币黄金 13 565 4.2特别提款权 14 122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15 95 4.4外汇 16 33050 B.负债 17 31009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18 18525 2.证券投资 19 2892 2.1股本证券 20 2447 2.2债务证券 21 445 3.其他投资 22 9592 3.1贸易信贷 23 2711 3.2贷款 24 4086 3.3货币和存款 25 2548 3.4其他负债 26 247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2012-07-13/safe/2012/0713/4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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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的状况。 答: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一是经常项目收支趋向更加平衡。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832亿美元,同比下降5%,经常项目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3%,较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二是跨境资本流动呈双向变化。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203亿美元。其中,第一季度,随着国际市场环境转暖,国际资本回流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由2011年第四季度逆差480亿美元转为顺差511亿美元。第二季度,在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再现净流出714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增幅放缓。上半年,资本项目逆差与经常项目顺差相抵,国际收支口径的储备资产(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仅增加629亿美元,同比少增78%,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636亿美元,少增77%。 问:上半年我国资本项下出现逆差,这是否意味着外资大量撤离我国? 答:上半年,我国确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本外流,但不等于外资大规模集中撤离。从理论上讲,经常项目顺差大于外汇储备增加额,意味着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本呈现净输出(即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项目逆差)、对外净资产增多。从其它反映企业和个人跨境收付和银行外汇收支信贷的统计数据看,当前外汇形势变化主要是外汇资产持有从央行转向境内机构和个人,藏汇于民的过程,外资主动撤离的迹象尚不明显。 一是从银行代客资本项目跨境收付数据看,上半年我国境内企业和个人仍保持资本净流入,达到776亿美元。二是从银行经常和资本项目代客结售汇的数据看,上半年境内企业和个人结售汇顺差295亿美元,远小于跨境收付顺差791亿美元。导致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受市场环境影响,当前境内企业和个人由做空转向做多美元,开始“负债本币化、资产外币化”的财务运作。三是从银行外汇信贷收支数据看,上半年银行新增各类外汇存款1301亿美元,除用于国内外汇贷款外还用于对外贷款和投资,反映为同期银行境外净资产增加,记录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项下的流出。四是从跨境收付的细项数据看,上半年跨境支付同比增长24%,其中,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这类我方拥有主导权的资金流出增长74%,而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撤资、外方投资收益汇出等外资主要撤离渠道的资金流出仅增长15%。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 答: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认识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形势:一是国际收支顺差减少、外汇储备增长放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有利于保持中国国际收支的平衡。二是在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国际金融动荡加剧的背景下,主要新兴市场普遍出现资本外流、储备减少、本币贬值,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受到影响在所难免。三是当国际收支、人民币汇率趋向均衡合理水平后,跨境资本流动有进有出、人民币汇率有升有降的双向波动不可避免。四是尽管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停止单边升值,但人民币对大多数货币继续走强,上半年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名义和实际有效汇率分别升值1.6%和0.9%。同时,境内外人民币即期汇率差价收窄,远期汇率显示的美元升水主要反映的是本外币利差而非贬值预期,也表明当前人民币汇率处于海内外认可和市场出清的合理水平。五是我国经济增长相对较快、财政状况良好、货物贸易持续顺差、外汇储备规模雄厚,且外资主要是稳定性较高的直接投资而非波动性较大的证券投资,能够承受跨境资本流动的冲击。 问:下半年我国是否会出现资本流向逆转的风险? 答:我们仍维持年初的基本判断,即今年我国国际收支有望保持基本平衡。 虽然今年下半年国内外继续存在许多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但一些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积极因素正在逐步积累:一是近期出台的一系列预调微调政策将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二是鉴于世界经济低迷,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回落压低国内进口成本,下半年我国贸易顺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三是各主要经济体均将保增长放到了重要位置,相关国家和地区也仍有一定资源和决心防止债务危机走向最坏情形。 总体看,只要国内外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全年我国国际收支仍有望实现基本平衡。即使出现资本净流出,也是可以承受的,符合国家一直倡导的藏汇于民的政策目标,仍属于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范畴。 2012-07-31/safe/2012/0731/4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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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6月,银行代客结汇1295亿美元,售汇133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5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05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212亿美元,远期净售汇107亿美元。2012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451亿美元,累计售汇7156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295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39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892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远期净售汇53亿美元。 2012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28亿美元,对外付款2164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收64亿美元。2012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225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1462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收79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银行结售汇中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部分。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2-07-24/safe/2012/0724/4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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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7708.33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713.33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2995亿美元。 从债务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980.17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5728.16亿美元,其中,企业间贸易信贷占52.29%,银行贸易融资占21.12%,二者合计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73.41%。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295.79亿美元,占48.71%;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455.78亿美元,占30.89%;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33.16亿美元,占11.31%。 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4049.21亿美元,占85.9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664.12亿美元,占14.09%。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7.45%,日元债务和欧元债务分别占7.27%和7.30%,特别提款权和港币等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比7.98%。 从投向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余额中,主要投向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占比分别为28.92%、14.01%和7.36%。 2012年1-9月,新借入中长期外债309.87亿美元,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234.26亿美元,支付利息17.49亿美元。中长期外债项下净流入资金58.12亿美元,同比下降48.14%。(完) 附: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为便于区分两种分类方法,本新闻稿在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后分别以签约期限和剩余期限注明分类方法。 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 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 2012-12-27/safe/2012/1227/4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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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6.6亿美元,流出0.4亿美元,净流入6.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5.5亿美元,流入为0,净流出15.5亿美元(见表1)。 2011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684.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526.6亿美元(见表2)。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统计数据透明度,外汇局将自2012年起按季度公布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数据,按年度公布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数据。(完)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2年第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6.2 流入 6.6 流出 0.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5.5 流入 0 流出 15.5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1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684.3 对外直接投资 526.6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中方所有者权益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所有者权益的存量数据情况,包括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等。 2012-05-30/safe/2012/0530/4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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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867.7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长121.11亿美元,上升3.23%,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47.9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9.17亿美元,上升0.56%,占外债余额的42.61%;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2219.7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11.94亿美元,上升5.31%,占外债余额的57.39%。短期外债余额中,贸易信贷余额为1325亿美元;登记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894.79亿美元,占短期外债余额的40.31%,占外债余额的23.13%。 在2542.72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52.32亿美元,占13.8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870.18亿美元,占34.22%;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22.62亿美元,占36.28%;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51.54亿美元,占13.83%;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2.81亿美元,占1.68%;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25亿美元,占0.13%。 2009年1-9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138.4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5.35亿美元,下降49.43%;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259.5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1.75亿美元,增长88.33%;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25.6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93亿美元,下降13.29%。(完) 2010-01-06/safe/2010/0106/4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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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跨境外汇收支急剧增长,外汇管理的内容、手段、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相应进行了调整。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有序开展了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以来,共分四批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累计250个,这些法规有的已被新的法规所替代,有的试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经过清理,外汇管理法规数量大幅减少,法规框架更加清晰透明,更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学习和掌握,并依此办理外汇管理业务,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完善QFII和QDII外汇管理,推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渠道,努力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完) 2010-01-15/safe/2010/0115/4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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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完) 2016-03-29/safe/2016/0329/4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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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会议,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同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扎实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重大任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外汇管理全体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敏锐把握内外环境变化,保持改革发展战略定力,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为明年经济金融良好开局打下基础。 与会同志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工作任务,结合外汇管理本职工作展开了学习讨论,并一致认为:一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必须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法规质量这个关键,加大法规清理整合力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外汇管理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外汇管理法规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外汇管理改革全过程。二是深入推进外汇管理领域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制定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外汇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完善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制定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进程,严格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政策法规出台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是加强外汇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积极推进风险提示函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强化对外汇管理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内审内控管理,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有序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六是大力提高外汇管理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外汇管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完) 2014-10-24/safe/2014/1024/6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