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1771亿元人民币,支出13831亿元人民币,逆差2060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0484亿元人民币,支出10884亿元人民币,逆差40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87亿元人民币,支出2946亿元人民币,逆差165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62亿美元,支出2188亿美元,逆差32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58亿美元,支出1722亿美元,逆差6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4亿美元,支出466亿美元,逆差26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060 -326 11,771 1,862 -13,831 -2,188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01 -63 10,484 1,658 -10,884 -1,722 2.服务贸易差额 -1,659 -262 贷方 1,287 204 借方 -2,946 -466 2.1加工服务差额 80 13 贷方 81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8 4 贷方 41 6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328 -52 贷方 224 35 借方 -552 -87 2.4旅行差额 -1,336 -211 贷方 236 37 借方 -1,572 -249 2.5建设差额 20 3 贷方 79 13 借方 -59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6 贷方 22 4 借方 -58 -9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18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21 -35 贷方 37 6 借方 -258 -4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4 7 贷方 165 26 借方 -121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4 17 贷方 368 58 借方 -264 -4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6 1 借方 -16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11 2 借方 -24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4-27/safe/2018/0427/887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18/safe/2015/0618/536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2009-09-22/safe/2009/0922/5346.html
-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3年起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结合试点情况,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QDLP和QDIE试点工作,并于近期将上海和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LP/QDIE宏观审慎管理,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完) 2018-04-24/safe/2018/0424/887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逊克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密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虎林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富锦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饶河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力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漠河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嫩江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荫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萝北县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88.html
-
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2016-04-01/safe/2016/0401/2534.html
-
2021-02-18http://www.gov.cn/xinwen/2021-02/15/content_5587215.htm
-
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我国结售汇体制的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 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我国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1997年,允许部分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次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管理政策,允许所有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户限额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3年进一步调整了部分特殊企业的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截止2004年2月末,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1.7万户。 上述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由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的复杂多样,现行账户限额标准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外汇资金运作需要。企业超出账户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用汇时需要再到银行购汇,不仅增加了结售汇环节,还使企业承担了汇兑手续费和汇率风险,增加了经营成本。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而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具体来说,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 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切实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意义:一是便利企业经营。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减少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收付的环节和手续,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企业支配外汇资源的自主性增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化将更多地体现企业结售汇的意愿,因此,此次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也是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迈出的重要一步。 《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资料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改革历程 伴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在1994年初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允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当结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而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实行强制结售汇管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适应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形势,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管理,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为了便利中资企业生产经营,这次账户改革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来说,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以及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其账户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资金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发布《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了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核定地区总限额,对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允许外汇分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其账户限额予以调整。 由于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企业开立账户的个数大幅增加。截止2003年6月,全国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达16万户,比2002年10月增加6万多户。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2年的政策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限额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2004-04-16/safe/2004/0416/4079.html
-
问: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如何? 答: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延续了近年来的发展态势。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均持续呈现顺差,但经常项目顺差有所下降,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大幅上升,国际储备继续快速增长。统计显示,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111.20亿美元,同比下降18%;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444.03亿美元,同比增加263%;国际储备增长602.55亿美元。 问:请具体分析一下上半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主要变化。 答:今年上半年经常项目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进一步缩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今年上半年货物贸易顺差135.33亿美元,同比下降35%。这是我国经常项目顺差下降的重要原因。货物贸易顺差的下降,主要是因为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货物均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进口增速快于出口增速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服务项下逆差规模扩大。上半年服务项目逆差62.75亿美元,同比增长43%。其中,受“非典”疫情影响,上半年国际旅游收入与支出均出现明显下降,国际旅游顺差仅为0.40亿美元,同比下降95%。伴随着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上半年运输项下收入和支出大幅增长,运输项下逆差46.67美元,同比扩大32%。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项下的服务支出增长迅速,也是服务逆差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收益项目逆差下降。随着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我国投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收益项目逆差下降。上半年收益项目逆差36.50亿美元,同比降低57%。 四是经常转移顺差保持增长。上半年经常转移顺差达到75.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侨汇的大幅增长是经常转移顺差增长的主要原因。上半年侨汇收入55.52亿美元,同比增长31%。 问:根据国际收支统计,上半年货物贸易顺差达135亿美元,而同期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顺差为45亿美元,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差异? 答: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贸易项下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 一是两者的计价原则不同。根据国际标准,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进出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记录,即采用离岸价格计价。海关统计出口的计价原则与此一致,而海关进口数据则是以到岸价格计价,国际收支平衡表需对之进行调整,即以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其中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后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这使得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额小于海关统计数,而这些运保费的支出相应地计入国际收支服务项目的运输或保险项下。 二是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项下包含了一些海关进出口退货和查获走私数据,这部分数据虽然规模较小,但需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加以记录。 以上两点原因,特别是第一点,造成了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项下数据和海关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讲,进口额越大,这种差异也越大。 问:我们注意到,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下的“其它投资”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其它投资是资本和金融项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今年上半年其它投资项下顺差达到217.95亿美元,而去年上半年该项为逆差34.39亿美元。 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影响,企业大量利用国内、国外外汇贷款,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境外拆放资金余额大幅下降,外债流入增加。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金融机构境外拆放资金余额大幅下降,由此形成的资金流入规模达到近150亿美元,去年同期这一项目为净流出近5亿美元。二是今年上半年新借外债421.8亿美元,还本374.6亿美元,净流入47.2亿美元(不含汇率因素),而2002年上半年外债净流出76.12亿美元(不含汇率因素)。对外债流入的加快及其结构变化,有关部门已给予关注。 问:我们注意到,去年国际收支统计中的净误差与遗漏开始出现在贷方,今年上半年仍在贷方,能否对此加以说明? 答:众所周知,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采取复式记账法,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原则。由于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其它技术原因,统计误差是难以避免的,还有一部分未被官方记录的跨境交易,即所谓“遗漏”,都可能导致国际收支借方与贷方金额不相等。设置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就是为了轧平国际收支平衡表。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净误差与遗漏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任何国家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都有误差与遗漏项目。如前所述,该项目能够从一个方面反映未被官方记录的资金流动额(即遗漏),但在净误差与遗漏中,通常很难准确区分出统计“误差”和“遗漏”,而且这种“遗漏”仅是未被记录的资本流出和流入的轧差净额。因此,简单地把净误差与遗漏额出现在借方等同于资本外逃,出现在贷方等同于“热钱”流入,都是不准确的。净误差与遗漏项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的高低。根据国际惯例,只要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净误差与遗漏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进出口额的比重不超过5%,都是可以接受的。 长期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与遗漏均出现在借方,2002年开始出现在贷方,今年上半年仍在贷方,为47.31亿美元。我们首先要明确,只要净误差与遗漏保持在一定规模,出现在借方和贷方都是合理的。去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净误差与遗漏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28%和1.29%,均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内。 当然,近期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在统计方法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可能存在一些流入未被明确记录或可能存在流出统计过高。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影响,出现了境外资金的内流。这些内流资金主要是前几年存放境外资金的回流,也不能排除出于套利和投机目的的资金流入。但绝大多数的资金流动都已纳入正常的统计监测,反映在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的各子项中。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有少数资金流动未纳入官方统计,可能反映在净误差与遗漏项目中,但我们决不能简单地把净误差与遗漏等同于“热钱”流入。 2003-10-16/safe/2003/1016/4044.html
-
国务院日前决定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新华社记者就改革中涉及动用外汇储备为试点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问题,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与补充资本金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动用外汇储备向两家银行注资?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决定着国家经济的安全,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的银行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制不合理、不良贷款比例高仍然是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主要因素。国有银行改革,核心是办成真正的银行,关键是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在国务院批准的总体实施方案中,内部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有10个方面。国家对其补充资本金只是必要的外部条件之一。如果内部改革不能落实,注资就没有意义。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经验来看,进行类似注资,可以有多种方式。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总是要动用国家的财力资源,最终都要影响到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关系。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以及我国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构成我国的国际储备,属中央银行资产。使用外汇储备注资,也要调整央行资产结构,与过去采用的几种形式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同时,这也符合国际储备的定位。国际储备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保证国际支付,二是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我国目前对外支付能力非常强大,但是金融体系不够强健。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并运用外汇储备补充其资本金,是防范和化解国家金融风险,健全金融体系的重大举措,符合外汇储备运用的功能和基本目标。此外,在国际上,也不乏动用中央银行储备资源来化解金融风险的成功先例。 问:注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外汇资产是否还计入国家外汇储备规模?我国最新的外汇储备数是多少? 答:向试点银行注资是国家一项特殊的政策安排,也是一种长期投资。虽然所注资本仍属于中央银行资产,但性质上不同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投资运作的资金。所以,这部分资产不再计入国家的外汇储备规模。目前,对试点银行的注资已经完成,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中也已作了相应扣减。到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4032.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68.4亿美元,是外汇储备增加最多的一年。 问:这次用外汇储备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注资,对国际金融市场会不会产生影响?最近市场上传闻,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抛售外币债券,这是否与此次注资有关? 答:有关传闻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我要再次强调,到2003年12月31日止,注资已经完成。没有对国内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任何消极影响。两家银行的流动性,不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十分充足。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外汇现金流量规模不断扩大。此次向试点银行注资,是采取资产划拨、一次到位的办法,并未在国际市场抛售债券。另外,据我所知,去年我们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总量上也有较多增长。我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历来都是遵守规则,非常负责任的投资者。 问:您前面介绍过,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注资后的资本虽然不再属于外汇储备,但仍是中央银行资产。请问,中央银行将如何管理这部分资产? 答:用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一种资本金投入。为管理好这部分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注册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该公司负责向试点银行注资,并作为出资人,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我们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在实践中认真探索,不断完善各方面的管理和运作。 问: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外汇储备数额巨大,应当拿出一部分在国内的其他建设中使用,您对此有何评论? 答:前面已经说过,外汇储备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其功能限于保证国际支付和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两个方面。概括地说,就是防范和化解国家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而不是用来解决一般的资金筹措问题和局部的金融风险问题。一旦将外汇储备拿到国内使用,这部分资金就不再是国家的外汇储备了。外汇储备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随时可以用于国际支付,因此其投资标准对于安全性和流动性有很高的要求,用于国内项目建设就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了。因此,我不认为这种建议存在很大的可行性。当然,如果是对外贸易、投资以及其他正常国际往来需要外汇,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个人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我们将尽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2004-01-06/safe/2004/0106/4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