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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一)购汇申请书;(二)商品房转让合同;(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2017-03-31/shanghai/2017/0331/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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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城市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批复或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批复。 2017-04-07/shanghai/2017/0407/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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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发[2006]47号文前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无需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投资总额。 2017-03-31/shanghai/2017/0331/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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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与普通外资企业并购业务相同。 2017-04-14/shanghai/2017/0414/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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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注册、公证、执照等费用名类繁多,且同一名称下实际交易性质多样,因此无法提供一一对应的申报指引。原则上此类费用应区分是否为政府提供的服务。 如果政府部门需花费资源,通过专业手段检查产品或设备的安全性、审查相关人员的能力或资质等,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提供的认证服务,此类认证费、公证费或执照费应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对于政府部门单纯通过设置许可、牌照征收费用的,应视为政府性税收或自然资源租金,申报在初次收入、二次收入或资本转移相应代码下。例如交通工具注册或发放娱乐性的垂钓、打猎、射击许可证等,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代码。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如确实难以区分,根据从大原则申报。一是如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旅行”项下。二是如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相应服务项目,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三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四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属于何种服务项目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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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应分不同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房屋出租给非居民游客(公务及商务旅行或因私旅行),则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出租给非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则租金收入应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若非居民租房后既用于其雇员住宿,也用于办公营业,则此类出租视为经营性租赁。某些情况难以识别租赁目的,如境内机构出租给非居民的长期包房,应根据该机构属性来确定,酒店或饭店等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写字楼等物业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 居民在非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了直接投资,该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属于初次收入,应申报在“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项下。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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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关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规定,企业应在境外账户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即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度逐笔收支信息和余额信息。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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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在非居民承运人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简言之,承运人承运的国内客运),应申报在“223-旅行”项下。在可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客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客户的资金应申报在旅行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客人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空运客运运输项下。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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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通常情况下,该类收付款申报在“122-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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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5-26/shanghai/2017/0526/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