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27
-
-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0)——支付建筑物租金怎么申报?
-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0)——支付建筑物租金怎么申报?
房屋租金应分不同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房屋出租给非居民游客(公务及商务旅行或因私旅行),则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出租给非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则租金收入应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若非居民租房后既用于其雇员住宿,也用于办公营业,则此类出租视为经营性租赁。某些情况难以识别租赁目的,如境内机构出租给非居民的长期包房,应根据该机构属性来确定,酒店或饭店等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写字楼等物业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
居民在非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了直接投资,该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属于初次收入,应申报在“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