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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126
  • 分       类:
    国际合作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6-02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29)——旅行和运输项下客运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29)——旅行和运输项下客运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在非居民承运人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简言之,承运人承运的国内客运),应申报在“223-旅行”项下。在可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客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客户的资金应申报在旅行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客人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空运客运运输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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