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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016-11-18/shanghai/2016/1118/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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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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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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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6-11-25/shanghai/2016/112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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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二是金融机构审核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三是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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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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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涉及到额度控制、签约登记、账户开立、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等环节。额度管理存在不同的模式:一是长期以来有效的“投注差”管理模式,外资企业可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举借外债,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投注差与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乘积减去外债未偿余额。二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外债额度上限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数额乘以宏观审慎参数乘以融资杠杆率,目前,宏观审慎参数与融资杠杆率均为1。此外,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可按照分账核算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外债额度为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2倍。除开立2个以上外债户、异地开户、境外开户需要核准外,企业可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银行直接开户。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及还本付息均在银行直接办理。非资金还债类外债提款及还本付息需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外债结汇由银行直接操作,可采取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外债偿清不发生新的提款且外债户销户后一个月内应在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2017-02-09/shanghai/2017/0209/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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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二)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三)债务人为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采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举借外债的,还需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17-01-20/shanghai/2017/0120/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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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收到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对价款后,可持下述材料到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及结汇手续:(一)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三)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四)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材料。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下述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一)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三)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四)由境内代理人代境外投资者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五)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材料。 2017-02-10/shanghai/2017/0210/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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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需按照汇发[2015]13号文件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在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需确认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外汇局进行业务管控,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或被外汇局进行业务管控的境内机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2017-01-20/shanghai/2017/0120/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