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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规行为,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9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8-12-14/henan/2018/1207/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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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0月末上升86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617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86亿美元,升幅为0.3%。 11月,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受美国货币政策预期变化、国际油价波动等因素影响,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小幅上涨,美元指数震荡微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今年以来,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但我国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 展望未来,虽然全球经济金融面临较多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和后劲将进一步增强,为外汇市场总体稳定夯实基础。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2018-12-14/henan/2018/1214/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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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0月末上升86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617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86亿美元,升幅为0.3%。 11月,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受美国货币政策预期变化、国际油价波动等因素影响,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小幅上涨,美元指数震荡微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今年以来,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但我国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 展望未来,虽然全球经济金融面临较多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和后劲将进一步增强,为外汇市场总体稳定夯实基础。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2018-12-14/henan/2018/1214/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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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举办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内控监督培训班,传达学习总局2018年第二期内控监督理论与实务培训班及2018年交叉审计工作研讨会内容,介绍2018年全省交叉检查开展情况,研讨2019年全省内控监督工作思路。朱培玉副局长出席培训班并做重要讲话。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各市中心支局主管内控监督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4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上,朱培玉副局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内控监督工作及2018年全省内控监督交叉检查取得的成效,并就本次培训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认真学习相关内容,多向授课业务骨干提问请教,真正入脑入心。二是互相交流好的工作经验,积极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群策群力,共同推动全省工作更好开展。三是主动将本次培训的内容与日常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积极地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四是严肃培训纪律,廉洁自律,认真完成培训各项课程。 2018-12-07/henan/2018/1207/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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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至29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朱培玉一行到洛阳调研外汇管理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建设、支持民企发展情况。 调研期间,朱培玉副局长一行到洛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洛阳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研。企业向朱培玉副行长汇报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朱培玉副局长详细了解了企业对外投资并购外汇资金的使用情况、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和企业的应对措施;相关行业的市场变化、企业的产业政策调整等情况,并询问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朱培玉副局长表示,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将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研究外汇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继续为企业提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政策和优质服务。 2018-12-14/henan/2018/1214/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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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周口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建设,增强辖内各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把控最新外汇政策,11月22日,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联合周口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委员会召开银行业外汇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各家银行相关人员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为增强培训针对性,切实提高各家银行外汇管理业务能力,周口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银行外汇管理业务实际,围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货物贸易、个人外汇、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管理等内容,着重对外汇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系统进行系统讲解,并对参会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18-12-07/henan/2018/1207/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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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周口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建设,增强辖内各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把控最新外汇政策,11月22日,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联合周口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委员会召开银行业外汇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各家银行相关人员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为增强培训针对性,切实提高各家银行外汇管理业务能力,周口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银行外汇管理业务实际,围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货物贸易、个人外汇、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管理等内容,着重对外汇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系统进行系统讲解,并对参会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18-12-07/henan/2018/120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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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5183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80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103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670亿美元、1472亿美元、397亿美元、338亿美元和180亿美元。(完) 2018-12-07/henan/2018/1207/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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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的外汇贷款即将到期,能否通过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偿还或者通过借用外债偿还? A:在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债务人可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债偿还自身以前的国内外汇贷款。 Q: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的国内外汇贷款,能否用于境外放款?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规定,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Q:我司拟收购一家境外公司股权,连同该公司向其原股东提供的贷款,合约达成后须一并支付转股对价和债权转让对价。请问我司应当如何办理该类境外投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应当如何处理? A:境外债权收购已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你司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无需就境外债权收购另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可通过境外投资的减资、撤资等方式实现。 Q:某境内企业拟收购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内办公场所产权,而该境外公司因多年未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内没有账户,该境内企业能否直接将购房款购汇汇给境外公司?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要求,境外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由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购汇汇出。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Q:境内银行离岸部向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用于担保境外企业的借款,请问该类业务是否属于内保外贷? A:该类业务不属于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在内保外贷签约环节的管理和统计上,境内银行离岸部视同为境外机构。 Q: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在境内其他银行的外汇贷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如是,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该类跨境担保数据? A:该笔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29号文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Q: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的BVI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境内个人的境外股权收益是否有途径可以汇回? A:根据目前外汇管理规定,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个人不能开展境外投资。因此,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收益无法汇至境内并结汇。 Q:境外个人以境内的人民币合法所得或人民币借款,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已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需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转股事项发生后,及时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在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境外个人以境内人民币支付涉及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具体可咨询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 Q: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否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外债资金可用于境外投资。 Q:境内企业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应如何办理业务? A:外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至外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向中方转让的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手续。 2019-01-04/henan/2019/010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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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周”活动。 一、精心组织,积极动员 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务会,讨论制定活动方案。二是积极与各银行联系沟通,商榷活动具体事宜,合理安排宣传工作。宣传活动具体由济源市中心支局牵头,整合7家外汇指定银行,建立了一支参与广泛、素质较高的宪法宣传队伍,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二、突出实效,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 (一)坚守宣传阵地,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外汇管理业务窗口的宣传优势,通过在办理业务的窗口张贴宪法宣传海报,摆放宪法宣传折页,大屏播放宪法宣传短片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宪法宣传氛围,以便达到宣传的目的。 (二)人手一本宪法,加强精准学习。把宪法列入外汇部门党支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宪法学习,示范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忠于宪法。同时,做到人手一本宪法,组织集体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宪法,把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三)举办宪法专题讲座,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邀请专家开展《新宪法学习解读》专题讲座,全市7家外汇指定银行人员参加。讲座结合宪法经典案例,从5个方面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解读。通过开展讲座,充分调动职工学习宪法、维护宪法的热情,取得良好效果。 (四)开展宪法宣誓和宪法晨读活动。一是组织业务人员参加宪法宣誓活动,由局领导领誓,带领全体人员面向国旗,进行宪法集体宣誓,增强大家对宪法的尊崇与维护意识。二是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大家面向国旗,诵读部分宪法法条,有效增强大家对宪法的认知,进而遵守宪法、运用宪法。 (五)参加济源市“12.4”广场集中宣传活动。中心支局组织辖区7家外汇指定银行参加济源市“12.4”广场集中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折页、悬挂宣传条幅等多样方式宣传宪法。 2018-12-28/henan/2018/1228/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