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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8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有何特点? 答: 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增加。2018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233亿美元,环比增长338%。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09亿美元,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服务贸易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以来净流入的态势。2018年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0亿美元,其中,证券投资净流入339亿美元;直接投资保持基本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51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52亿美元。 问: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 2018年9月末,我国整体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略有增加。2018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0473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0.1%。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5420亿美元,增长1.3%;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288亿美元,增长2.0%;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936亿美元,增长0.8%;储备资产31771亿美元,仍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增长。2018年9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3545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1.1%,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9603亿美元,增长0.3%;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1331亿美元,增长0.4%;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2530亿美元,增长3.4%。 2019-01-11/henan/2019/0111/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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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1月末上升11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727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110亿美元,升幅为0.4%。 2018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年末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汇率小幅上升,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回升。 2018年全年来看,外汇储备规模出现小幅波动,但总体保持稳定。在全球经济增长分化、金融市场波动性明显加大背景下,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币汇率及市场预期总体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为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当前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不确定性有所上升,但我国经济发展拥有足够韧性和巨大潜力,经济长期向好的态势不会改变,有条件抵御外部冲击和市场波动,保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和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稳定。 2019-01-18/henan/2019/0118/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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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132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427亿美元,增幅2.3%,主要源于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和债务证券余额增长。 问:三季度我国外债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一是三季度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稳步上升,特别是进口贸易较去年同期上升近19%,贸易融资余额相应增长。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境内债券,债务证券在我国全口径外债中的比重稳步上升,截至2018年9月末,债务证券比重为22.4%。 未来全球经济形势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外汇局将继续密切监测外债形势变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1-18/henan/2019/0118/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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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二是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三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简化进口报关核验。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继续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完) 2019-01-18/henan/2019/0118/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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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境外投资者扩大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总额度由1500亿美元增加至3000亿美元。 QFII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主要渠道之一。2016年至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制度相关外汇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渠道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完) 2019-01-25/henan/2019/0125/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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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2018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2018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代客涉外收付款小幅逆差,较2017年明显收窄。2018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较2017年增长15%,售汇增长11%,结售汇逆差560亿美元,收窄50%;银行代客涉外收入较2017年增长16%,支出增长14%,涉外收付款逆差858亿美元,收窄31%。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106亿美元,较2017年收窄 48%。总体看,2018年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呈现小幅逆差,如果再加上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其他外汇买卖因素,外汇市场供求保持了基本平衡,这也是我国外汇储备总体稳定的基础。 第二,外汇资金流动保持双向小幅波动,体现了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的稳定性。2018年,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一季度逆差183亿美元,二季度转为顺差320亿美元,三季度逆差418亿美元,四季度逆差收窄至279亿美元,其中12月逆差71亿美元,环比收窄60%;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付款数据看,一季度顺差158亿美元,二季度顺差46亿美元,三季度逆差377亿美元,四季度顺差68亿美元,其中12月顺差82亿美元。 第三,售汇率与2017年持平,企业跨境融资相对平稳。2018年,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与2017年基本持平,一至四季度分别为64%、63%、68%和67%。此外,企业跨境融资相对稳定,2018年末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融资余额较2017年末略增0.2%。 第四,结汇率总体上升,市场主体持汇意愿有所减弱。2018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5%,较2017年上升2个百分点,一至四季度分别为62%、70%、68%和62%。2018年末,银行境内各项外汇存款余额较2017年末下降730亿美元。 第五,近几个月银行远期结售汇转为顺差,市场预期更加稳定。2018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较2017年增长44%,远期售汇签约增长38%,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283亿美元,小幅增加9%。9月以来,远期结售汇签约持续顺差,顺差规模逐月扩大,12月顺差为96亿美元。 问2: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您如何看待2018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判断2019年趋势? 答:2018年,我国外汇市场在复杂形势下保持基本稳定。从全年情况看,虽然国际环境变化较大、新兴市场动荡增加,但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主要表现:一是人民币汇率在新兴市场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2018年,在美元指数上升4.4%的背景下,绝大部分非美货币对美元汇率呈下跌态势,新兴市场货币指数跌幅超10%,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贬值4.8%,对CFETS一篮子货币小幅下跌1.7%。二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2018年,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逆差较2017年明显收窄,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呈现基本平衡,外汇储备保持总体稳定。三是市场主体预期和交易行为理性有序、市场秩序良好。2018年,企业利用外资、对外投资、跨境融资、内保外贷等保持基本稳定;个人购汇继续呈现稳中有降态势,2018年个人购汇较2017年下降7%。 2019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将延续总体平稳的发展趋势。综合来看,2018年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主要是在经济、政策、市场三大方面存在稳定的基础,2019年依然如此。第一,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变。我国经济依然具有足够的韧性和巨大的潜力,经济增速将在全球范围内保持较高水平,而且是在更大经济总量的基数上实现的,这将为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提供牢固的经济基础。第二,我国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进程不会变。2019年在市场准入、保护知识产权、贸易投资便利化、资本市场开放等方面,我国还会提供更大的支持与便利,这将为境外资本投资国内市场提供坚实的政策基础。第三,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日臻完善的趋势不会变。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增强,有利于巩固更加多元、理性的市场预期;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这将为促进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 问3:您如何评估美联储加息对我国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2019年美联储加息放缓后会有什么影响? 答:过去几年,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等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但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经受住了考验,并逐步提升了适应和应对的能力。自2014年下半年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及2015年底首次加息以来,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确实存在较强的外溢效应,新兴经济体普遍受到冲击,尤其是基本面较为脆弱的经济体货币贬值幅度较大、资本外流加剧。在部分时期,我国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也出现较大波动,但由于国内经济保持较高增速、社会大局稳定、市场潜力巨大、改革开放持续推进,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等管理措施积极有效,我国成功应对了外部冲击带来的挑战,总体表现在新兴市场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是比较突出的。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在不断的发展、适应和应对中更趋成熟,市场主体预期和行为更加理性,各方面应对经验也逐步积累和丰富。 2019年,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仍具备坚实的内部基础,美联储加息放缓等外部因素也将提供更多有利条件。从2018年的情况看,美联储连续4次加息,对美元利率和汇率均有推升的作用,使得部分新兴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2019年,如果美联储加息步伐放缓,势必减少美元利率边际上升的幅度;在此情况下,美国与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分化可能会减弱,美元汇率也将趋稳。当然,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只是外部环境中的一个方面,2019年国际环境中还有其他多种影响因素。但我国经济将保持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改革开放将继续坚定的向前推进,外汇市场将进一步趋向成熟理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任何变化。 问4: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经常账户顺差回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增加,您如何评价这种变化?如何看待未来趋势? 答: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呈现自主平衡的格局。据初步统计,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总体表现为一定规模的顺差。从季度变化看,虽然一季度出现逆差,但二至四季度持续顺差,并且顺差规模逐季扩大,全年经常账户仍保持在合理的顺差区间。同时,经常账户与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等自主平衡。在这一国际收支结构下,2018年我国储备资产总体保持了基本稳定,全年的人民币汇率也在全球范围内表现相对稳健。 未来,我国有望延续经常账户基本平衡、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发展态势。我国经常账户收支仍将处于合理区间。首先,国内制造业具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备的产业链条、大量的技术工人,再加上持续推动的转型升级,有助于相关产品维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并在国内外继续拥有较大的市场。其次,随着国内产品质量以及生态环境、教育水平等软实力的提升,国内居民跨境消费将更加理性和平稳,有利于经常账户平稳运行。 跨境资本流动的总体稳定性仍会较高,资本项下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资本流入具有较大提升空间。从2018年前三季度数据看,在各种类型的境外资本流入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占比为36%,同比上升9个百分点。随着我国开放领域的进一步拓宽以及国内市场重要性的不断提升,未来我国在吸引直接投资方面仍有较大潜力。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17年末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与GDP之比为12%,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为39%,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3%。此外,2018年前三季度,外国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占比为37%,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其中债务证券投资增加更多,包含了境外央行等机构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的资金流入。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的境外投资者比重偏低,未来在进一步开放和便利化政策下,我国将成为国际资本多元化配置资产的重要目的地。 问5: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重点是什么?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资本项目开放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等方面有何举措? 答:2019年,外汇管理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六个稳”的要求,深入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方面,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框架。扩大外汇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丰富交易工具,拓宽交易主体,建设开放、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促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另一方面,提升防范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能力。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市场化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波动,保持外汇微观监管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加强外汇管理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1-30/henan/2019/0130/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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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Q:企业如果已在中国银行开户并填写了《单位基本情况表》,后又到浦发银行开户办理涉外收付款,还需要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且外汇局对其在中国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已经审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浦发银行只需跟企业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浦发银行经核实发现此前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填报得不准确,或与企业提供给浦发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还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Q: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Q: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A: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A: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Q:《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A: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Q: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申报基础信息的申报时效是怎么要求的?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Q: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Q: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Q: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A: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予以直接通过;如果审核未能通过,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未通过的原因,退回企业要求其重新核实。 Q: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A: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Q: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A:不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Q: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A: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Q: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Q: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对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这笔汇款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A: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Q:一笔汇入汇款既有一般贸易,也有离岸转手交易。对此是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还是要先申报有海关数据的一般贸易?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中“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对于一笔汇款中两种交易性质均为货物贸易核查项目的,先申报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贸易与离岸转手交易均属于货物贸易核查项目,因此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 2019-01-30/henan/2019/0130/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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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74亿元,支出13794亿元,顺差228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484亿元,支出10650亿元,顺差383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89亿元,支出3144亿元,逆差15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35亿美元,支出2003亿美元,顺差33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04亿美元,支出1547亿美元,顺差55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31亿美元,支出457亿美元,逆差22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280 331 16,074 2,335 -13,794 -200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835 557 14,484 2,104 -10,650 -1,547 2.服务贸易差额 -1,554 -226 贷方 1,589 231 借方 -3,144 -457 2.1加工服务差额 110 16 贷方 111 16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42 6 借方 -21 -3 2.3运输差额 -278 -40 贷方 297 43 借方 -575 -84 2.4旅行差额 -1,404 -204 贷方 198 29 借方 -1,602 -233 2.5建设差额 66 10 贷方 120 17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45 7 借方 -75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4 1 贷方 25 4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9 -27 贷方 36 5 借方 -224 -3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229 33 借方 -164 -2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1 18 贷方 467 68 借方 -347 -5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9 1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9 1 借方 -30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2-12/henan/2019/021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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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2月,银行结汇11406亿元人民币(等值1657亿美元),售汇11894亿元人民币(等值172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88亿元人民币(等值7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614亿元人民币,售汇1117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6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92亿元人民币,售汇72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7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023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6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66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39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60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21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728亿元人民币。 2018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25160亿元人民币(等值18916亿美元),累计售汇129060亿元人民币(等值1947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3900亿元人民币(等值5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172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852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24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787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53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65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393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574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806亿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513亿元人民币(等值3270亿美元),对外付款22494亿元人民币(等值326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9亿元人民币(等值3亿美元)。 2018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30186亿元人民币(等值34779亿美元),对外付款235986亿元人民币(等值3563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800亿元人民币(等值85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1-29/henan/2019/0129/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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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更新后《目录》共收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2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 2019-01-25/henan/2019/0125/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