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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和义务监督员工作机制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益,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服务监督、信息反馈和桥梁纽带职能。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召开2023年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分别邀请政府、银行、企业共计19家单位对外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并听取并义务监督员单位提出的相关政策需求及意见建议。 会议总结了中心支局2022年积极推动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情况及存在的不足,通报了2022年义务监督员调查报告及2023年外汇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思路,开展了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及相关外汇管理与服务政策宣讲,听取了19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对中心支局义务监督员工作机制及服务新区涉外经济发展、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评价义务监督员会议为“开门的民主生活会”。新区自贸办代表提到“企业提场景,片区做回应,自贸来叫号,部门来报道”的工作推进机制,评价中心支局对区域性发展实需真正做到了主动报道,是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片区的典范。与会代表还就下一步银企业务发展及区域工作重点提出了具体诉求和想法。 中心支局对义务监督员单位的监督和支持表示了感谢,强调了人民银行是政治机关,我们的业务工作体现了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我们的履职是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好地方区域发展,打通政策需求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好政策切实转化为真红利。下一步,中心支局将认真梳理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业务诉求和发展需求,以高质量需求挖掘和需求响应为先导,以高质量案例式宣传和全链条政策执行为重点,以高质量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保障,深化党建业务融合,通过党建与业务真融合、深融合来贯彻落实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 2023-04-10/tianjin/2023/0414/2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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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总行申请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2年(含)以上。 (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2023-04-19/tianjin/2023/0419/2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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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哪些条件下,银行、支付机构可为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2023-04-24/tianjin/2023/0424/2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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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需要凭借哪些资料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23-04-18/tianjin/2023/0418/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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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纸质或电子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单证。 2023-04-13/tianjin/2023/0413/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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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费用的期限及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2023-04-26/tianjin/2023/0426/2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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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总行新增、变更、终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对象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合作银行总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分局,分支机构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原则上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不允许跨省经营。 2023-04-20/tianjin/2023/0420/2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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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可以凭户口簿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标有身份证件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023-04-21/tianjin/2023/0421/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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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近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23-04-23/tianjin/2023/0423/2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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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取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质的银行,可向试点企业提供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天津市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2023-05-12/tianjin/2023/0512/2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