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081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4-26
  • 名       称:
    2023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八)
  • 文       号:
2023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八)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费用的期限及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