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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2023-03-21/tianjin/2023/0321/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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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天津市分局赴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座谈。座谈会听取了天津建龙钢铁财务总监关于建龙集团总体情况、近年来生产经营发展、未来目标及规划等情况的介绍,详细了解了天津建龙钢铁当前主要外贸模式、经营现状、外汇业务以及相关融资需求,并就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贸易融资等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进行交流。当前天津涉外经济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疫情影响较大,国际经济金融市场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受内外部需求、进口成本等多重因素影响,天津市外贸进出口仍面临较大压力。下一步,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外汇业务的政策服务,指导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效能,全力推动落实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政策措施,更好支持市场主体提升业务办理时效、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汇率风险管理,降低场主体综合成本,为天津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外汇政策环境。 2023-03-27/tianjin/2023/0331/2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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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已获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质的银行申请开展便利化试点业务,是否仍需要由银行事前向外汇局进行备案? 答: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号)第八条“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分局事后备案。” 2023-04-17/tianjin/2023/0417/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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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的“(JN)”和“(JW)”字样的填报要求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中附件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对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其中,“(JW)”和“(JN)”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2023-04-12/tianjin/2023/0412/2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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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涉外收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填报要求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中附件第四章第四十五条: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准确描述该交易性质。 2023-04-11/tianjin/2023/0411/2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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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2023-03-22/tianjin/2023/0322/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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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时,是否需要审核上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答: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023-04-10/tianjin/2023/0410/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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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吗? 答:可以。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023-04-06/tianjin/2023/0406/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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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3-03-31/tianjin/2023/0331/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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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2022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相关年报数据将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2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至17位,默认用户代码为:quanyidj,默认用户密码为:20150101Aa。 三、报送时间 2022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三、相关要求 (一)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理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将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汇管理局对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主体将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数据填报逻辑。FDI存量权益登记相关易错数据填报逻辑请参考附件,ODI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填报逻辑见登记页面“本表填写须知”。 请各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与注册地外汇局联系。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66239191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中与外汇业务有关数据填报逻辑提示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中与外汇业务 有关数据填报逻辑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中涉及外汇管理数据的模块主要是“外商投资经营情况”与“资产负债情况”。现对部分易错数据填报逻辑进行提示: 一、“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以及“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各权益类科目,填写时应考虑外方持股比例,具体计算方式为企业相应项目数值乘以外方持股比例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比例。 二、“净利润”与“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数据的正负值方向应保持一致。 三、正常情况下,“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应不为负数。 四、填报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附: 部分指标释义及填写/计算方法 指标 指标释义 指标填写/计算方法 净利润 表示申报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净利润。 对应申报年度内,《利润表》中“净利润”会计科目的年度数值。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 表示申报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方股东实际分配的利润金额。 对应申报年度的财报附注中注明该事项的,根据附注填写;未注明的,梳理申报年度内董事会分配决议、股东会分配决议等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 表示申报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实际跨境汇出给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 对应申报年度内,逐笔利润汇出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金额的累加数量。 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表示申报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部分。 理论上等于申报年度内企业净利润数值乘以外方持股比例(或约定比例)。 2023-04-25/tianjin/2023/0425/2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