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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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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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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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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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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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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八)
间接申报中的“(JN)”和“(JW)”字样的填报要求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中附件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对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其中,“(JW)”和“(JN)”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