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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19-10-18/dalian/2019/1018/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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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操作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答: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资金划转前根据QFII/RQFII相关规定,收益部分需完税并提供完税承诺函,无需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二、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三、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或将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向QFII/RQFII托管账户划转时,能否通过购汇或结汇,将不同投资渠道下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答:不能。不同渠道的账户内资金划转时,只允许币种相同的账户间资金自由划转,不得通过购/结汇方式,将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四、请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何时出台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指引? 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相关业务指引的草稿,将于近期对外发布。 五、请对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的流程加以说明。 答: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者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开立人民币/外汇专用账户。 情形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统称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账户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直接入市账户,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直接入市账户命名。 情形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直接入市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QFII/RQFII账户,应向相关中介平台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账户命名。 2019-10-16/dalian/2019/101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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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为明确相关操作,确保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 二、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是否有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 答:为便利相关业务开展,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三、问:该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境外转换机构……应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答:同一境外转换机构只能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变更托管人的,由新、老托管人分别发函告知外汇局变更事项,外汇局为其办理托管人变更登记。 四、境外存托凭证境外存托人在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否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用于缴纳境内相关税费或手续费? 答:可以。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以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也可以接收从境外转换机构的境内NRA账户、境外转换机构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境内股票非交易过户相关税费等。 五、GDR发行人向其GDR持有人进行分红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发行GDR的境内企业应参照现行普通A股境内发行人红利划付流程,将已发行上市GDR所对应境内基础证券的应付人民币红利划入其境外存托人在其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然后,由境外存托人的境内托管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购汇汇出或人民币汇出操作。 2019-10-12/dalian/2019/101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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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7.0326 欧元/人民币 7.8916 100日元/人民币 6.6840 港元/人民币 0.89637 英镑/人民币 8.5045 澳元/人民币 4.7558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377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770 瑞士法郎/人民币 7.2653 加元/人民币 5.3196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496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2825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728 人民币/韩元 172.75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2167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3280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1.0506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4825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453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578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661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78997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821 人民币/泰铢 4.3742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13/dalian/2019/081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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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96 欧元/人民币 7.6370 100日元/人民币 6.4179 港元/人民币 0.88219 英镑/人民币 8.3597 澳元/人民币 4.6884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160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056 瑞士法郎/人民币 6.9623 加元/人民币 5.2154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174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299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202 人民币/韩元 172.63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307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445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8600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6431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7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4011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904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1325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898 人民币/泰铢 4.4844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2/dalian/2019/0802/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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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9996 欧元/人民币 7.8451 100日元/人民币 6.5839 港元/人民币 0.89308 英镑/人民币 8.5227 澳元/人民币 4.7365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736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710 瑞士法郎/人民币 7.1778 加元/人民币 5.2723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81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070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321 人民币/韩元 173.14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2448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3562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1.3789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006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512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670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709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78944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988 人民币/泰铢 4.3884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7/dalian/2019/0807/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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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9683 欧元/人民币 7.8252 100日元/人民币 6.5925 港元/人民币 0.88837 英镑/人民币 8.4698 澳元/人民币 4.7130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712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296 瑞士法郎/人民币 7.1738 加元/人民币 5.2728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96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703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470 人民币/韩元 173.99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2730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3859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1.7828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206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53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751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797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224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8263 人民币/泰铢 4.4203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6/dalian/2019/080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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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9225 欧元/人民币 7.6821 100日元/人民币 6.4915 港元/人民币 0.88443 英镑/人民币 8.4061 澳元/人民币 4.6982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107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239 瑞士法郎/人民币 7.0438 加元/人民币 5.2403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08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4029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317 人民币/韩元 173.42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099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235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5714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6067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18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924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886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297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961 人民币/泰铢 4.4450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5/dalian/2019/0805/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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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38 欧元/人民币 7.6356 100日元/人民币 6.3401 港元/人民币 0.88066 英镑/人民币 8.3836 澳元/人民币 4.7228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226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192 瑞士法郎/人民币 6.9381 加元/人民币 5.2291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880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2240 人民币/南非兰特 2.0783 人民币/韩元 172.14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245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370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6891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6132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7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4004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848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902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760 人民币/泰铢 4.4812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8-01/dalian/2019/0801/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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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7.0533 欧元/人民币 7.8676 100日元/人民币 6.4827 港元/人民币 0.90001 英镑/人民币 9.1016 澳元/人民币 4.8659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194 新加坡元/人民币 5.1808 瑞士法郎/人民币 7.1317 加元/人民币 5.3587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59231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0412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243 人民币/韩元 165.06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2075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3174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1.8624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4130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49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678 人民币/挪威克朗 1.3008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0837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072 人民币/泰铢 4.2839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10-31/dalian/2019/1031/1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