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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当年没有用完,是否可以留存到下一年使用? 答:不可以。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是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当年的便利化额度没有用完,在下一年1月1日自动清零,但同时获得新一年的便利化额度。 2021-01-04/tianjin/2021/0104/1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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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旅游刷卡消费,是否会扣减个人便利化额度? 答:不扣减。个人出境旅游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目交易,均可以境外刷卡或使用移动支付,并且不纳入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2021-01-05/tianjin/2021/0105/1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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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存量权益模块和查询模块部分功能进行了升级,并配套发布了微视频供参考使用。 一、存量权益模块升级 (一)新增误报数据删除功能 新增FDI存量权益抽样登记模块删除功能,便于企业通过该功能删除误报数据,提升该模块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二)删除错误数据关联关系 删除申报主体填报的《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中“‘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上期金额”与“六、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情况‘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历年累计’”之间的逻辑关联关系。 (三)增加数据校验条件 在ODI存量权益登记模块,增加《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中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与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年历年累计-去年历年累计数=当期数)之间的校验关系。 在系统ODI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中增加自动提取“境内股东持股比例”数据项的功能。若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与截至去年末实际情况不符的,系统弹出提示“中方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外汇登记信息不一致,请及时联系当地外汇局”,校验方式为弱校验。 二、企业端查询模块 (一)新增“资本项目总览”功能。在企业登录系统,进入“资本项目总览”模块后,显示“待办业务信息”和“功能总览”,以超链接的形式展示。企业点击超链接即可链接到相应的功能模块和历史业务办理界面,查看详细的记录。 (二)由过去企业业务办理完成后只能获取纸质凭证,扩展至可通过系统查询和导出资本项下历史业务办理情况,帮助企业掌握主体全貌信息,及时提示未处理或未申报数据,便利企业及时处理和申报相关数据。 配套于此次系统升级,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组织录制了部分系统功能操作视频,供各企业参考。企业用户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企业版视频。 附:操作手册 2021-01-27/tianjin/2021/0127/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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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一)近 12 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三)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 B 类企业标准的; (四)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2021-01-29/tianjin/2021/0129/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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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后,还能继续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帐户码?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2021-01-25/tianjin/2021/0125/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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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商务服务公司为海外公司在境内提供临时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和办公设备商务租赁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则该项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①如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和办公设备而收取的费用为租金,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 ②如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办公设备及人员而收取的费用为中介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会议场地租赁中介费。 2021-01-22/tianjin/2021/0122/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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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 B 类后,还能继续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 B 类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2021-01-28/tianjin/2021/0128/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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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香港公司委托境内企业加工模具,原料和图纸由香港公司驻深圳办事处提供,加工好模具交给境内办事处,办事处将模具携带出境,模具加工费由香港公司从境外汇入,该模具加工费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办事处将模具携带出境不报关,加工费由香港公司从境外汇入,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模具加工费。 2021-01-21/tianjin/2021/0121/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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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类企业能否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2021-01-26/tianjin/2021/0126/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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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如何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 答: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 2021-01-20/tianjin/2021/0120/1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