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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1-00017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01-26
  • 名       称:
    2021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二)
  • 文       号:
2021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二)

问:B类企业能否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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