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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所选择模式(现行外债管理模式或132号文模式)的书面说明。 5.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7-01-18/hebei/2017/0118/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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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2017-01-18/hebei/2017/0118/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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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预算表。 2017-01-18/hebei/2017/011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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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2017-02-03/hebei/2017/0203/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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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错。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2017-02-03/hebei/2017/0203/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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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 2017-02-03/hebei/2017/0203/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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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 2017-01-18/hebei/2017/0118/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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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2017-01-18/hebei/2017/011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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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外汇管理部门在对DSS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SSM公司)货物贸易外汇(退汇)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超过规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业务信息的行为。该公司分别于2013年7-8月期间,向某公司支付90天以上延期付款4笔,金额合计477.5万美元;于2013年8-9月期间,支付30天以上预付货款2笔,金额合计516万美元。以上6笔业务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对应的预计付汇及进口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处罚 DSSM公司未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超过规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06-27/hebei/2017/0627/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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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XS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SJ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97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普通住宅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2014年7月,XSJ公司以归还人民币委托贷款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4700万美元的大额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按照外汇局相关文件要求,向银行提供了: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命令函、结汇申请书、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与合同中借款用途一致的发票(为13家企业的50份工程方面的发票,主要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费用)、人民币委托贷款发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资料,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但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原委托贷款的实际用途为向北京三家公司归还垫款和借款9766万元、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出25234万元,与结汇时提供的“借款用途”票据不一致,该公司实为通过使用非真实的贷款使用票据骗取了资本金结汇。 二、定性和处罚 XSJ公司利用与委托贷款真实用途不一致的票据骗取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第一条第三款“(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和《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第三款“(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XSJ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06-27/hebei/2017/0627/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