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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7-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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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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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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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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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XS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非法结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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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XS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SJ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97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普通住宅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2014年7月,XSJ公司以归还人民币委托贷款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4700万美元的大额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按照外汇局相关文件要求,向银行提供了: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命令函、结汇申请书、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与合同中借款用途一致的发票(为13家企业的50份工程方面的发票,主要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费用)、人民币委托贷款发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资料,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但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原委托贷款的实际用途为向北京三家公司归还垫款和借款9766万元、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出25234万元,与结汇时提供的“借款用途”票据不一致,该公司实为通过使用非真实的贷款使用票据骗取了资本金结汇。
二、定性和处罚
XSJ公司利用与委托贷款真实用途不一致的票据骗取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第一条第三款“(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和《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第三款“(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XSJ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