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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为: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划转,投资收益,受托管理费收入,按规定结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2016-06-28/hebei/2016/0628/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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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金融机构可凭付款指令办理同一保险机构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手续。 2016-06-28/hebei/2016/0628/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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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为:股东(境外总公司)依法汇入、减资(撤资)汇出的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划转,因交易撤销的外汇资金收付,按规定结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2016-05-31/hebei/2016/053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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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6-14/hebei/2016/0614/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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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2016-06-14/hebei/2016/0614/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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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与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与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2016-06-28/hebei/2016/0628/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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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2016-06-14/hebei/2016/0614/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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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2016-06-14/hebei/2016/0614/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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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X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及旅游休闲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 2013年1-4月期间,X公司以备用金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了7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时向银行提供的《资本金结汇人民币用途清单》中所列用途全部是“经营用途、工资、日常费用”等。检查人员调取该公司相关银行资料及账簿发现,其自成立至案发以来,根本未正式投入生产运作。2013年1-4月间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全部滞留在该公司人民币账户中,且一直未使用,这与该公司提供的结汇申请用途明显不符。 二、定性和处罚 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1-04/hebei/2017/0104/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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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C公司成立于2010年,为马来西亚独资公司,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C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在某银行办理65518.11美元的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407254元人民币。办理资本金结汇时,该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中收款人为秦皇岛市A公司,结汇用途:工程款,并提交了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结汇发票,收款方为A公司。但经查,本次结汇所得资金全部划入秦皇岛市X公司,交易用途:工程保证金。 二、定性和处罚 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九条第一款“外汇局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1-18/hebei/2017/0118/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