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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7-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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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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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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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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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DSSM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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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外汇管理部门在对DSS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SSM公司)货物贸易外汇(退汇)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超过规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业务信息的行为。该公司分别于2013年7-8月期间,向某公司支付90天以上延期付款4笔,金额合计477.5万美元;于2013年8-9月期间,支付30天以上预付货款2笔,金额合计516万美元。以上6笔业务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对应的预计付汇及进口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处罚
DSSM公司未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超过规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