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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外汇局湖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陈春回副处长一行到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衡阳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廖景风陪同调研。 在企业座谈会上,陈春回副处长说明此次调研的目的,一是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湖南省规模最大的进出口企业,对湖南外向型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此次到企业来想了解一下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二是想就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影响情况做一个全面深入的调研;三是想倾听企业在外汇管理这一方面有什么困难和需求,以及对外管局服务企业有什么好的建议。 富泰宏管理人员对陈春回副处长一行表示欢迎,简要介绍了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发展历史,经营现状,并就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了汇报,提出了一些贸易信贷报告方面的困惑。陈春回副处长针对这些困惑,对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工作进行了指导和建议。 2019-05-13/hunan/2019/0513/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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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因生产研发需要,境外客户向我公司提供6万美元薄膜作为样品使用,我公司无需对外付汇。请问针对该笔业务,我公司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何种手续? 答:你公司报关进口6万美元薄膜样品但无需对外付汇,由此造成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之间存在6万美元的差额,属于差额业务报告范畴。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可以根据该笔差额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如果你公司决定进行差额业务报告,可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具体操作是: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后进行差额业务报告的,则须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2019-05-15/shenzhen/2019/0515/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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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邵阳市中心支局对辖内建行系统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和实务操作培训,建行市分行及市县支行各营业网点的业务主管和操作人员均参与了培训。 此次培训内容有两大专题:一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题,主要包括: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落实、违规问题和法律责任的认定、资本金结汇核查实务、服务贸易案例分析、货物贸易合规点简述;二是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务操作,对申报范围和主体、申报方法和时间、申报流程、申报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和规范操作培训。 培训取得了一定效果,此次培训对外汇政策法规及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指引,让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受益匪浅,规范了实务操作,划定了外汇违规行为的红线,让合法合规合理办理外汇业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提高了相关人员的外汇业务水平。 2019-05-14/hunan/2019/0514/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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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序组织辖内企业做好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5月7日株洲市中心支局前往株洲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指导,该公司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参会。 株洲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一家境内子公司,名为株洲科迪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另外一家是其香港子公司,即株洲科能新材料(亚洲)有限公司。因公司人员更换较为频繁,对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业务背景和操作流程不够了解。通过本次现场指导,企业经办人员能顺利登录系统进入ODI和FDI登记界面。由于境外子公司的2018年财务报告仍未发布,目前不能进行ODI登记。预计6月初,该公司将完成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最后,科能新材料公司对株洲中心支局现场指导的“暖心举措”表示感谢,加深了对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认识,并承诺日后将高度重视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 2019-05-15/hunan/2019/0515/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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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或实施现场核查。请问总量核查指标具体包括哪些指标?如何计算?各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是多少?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指标是否正常?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1)目前,外汇局设定的总量核查指标主要包括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和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具体计算公式分别为: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100%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100%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出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指标计算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2)总量核查指标阈值由外汇局根据贸易收支形势和管理需要,区分不同地区分别设定。因此,总量核查指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阈值范围。 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总量核查信息”,查看自身的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结果。当计算结果标为绿色时,说明该指标低于阈值下限;当计算结果标为红色时,说明该指标高于阈值上限;当计算结果未做颜色标注时,说明该指标处于正常值范围。 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到自身的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和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数据由系统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基础数据,并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等信息自动计算得出。 2019-04-11/shenzhen/2019/041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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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18年3月被外汇局列入B类。2018年7月10日,我公司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告知因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为0而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请问我公司如何操作方可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外汇局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时,可根据造成额度不足的原因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等原因造成单笔或少量业务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B类企业可在每笔收付汇业务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再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因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持续存在较大偏差的,B类企业可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额度,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可收付汇额度,不再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外汇局调增可收付汇额度后,B类企业可在其额度内直接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019-04-12/shenzhen/2019/0412/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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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月度贸易信贷调查企业: 为便于辖内企业准确理解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数据需求和填报口径,充分掌握贸易信贷调查系统的使用方法,有效提高贸易信贷月度调查的数据质量,同时强化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意识,我分局将于近期举办贸易信贷月度调查企业培训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8年8月24日(周五)下午2:30-5:30 二、培训地点 深圳市科学馆三楼报告厅 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03号(乘坐地铁1号线科学馆站A出口步行500米即到) 三、培训内容 时间 议程 主讲部门 2:30-4:30 贸易信贷调查新制度和指引 国际收支处 4:30-5:00 贸易信贷系统培训 国际收支处 5:00-5:30 问题答疑 国际收支处 四、报名事宜 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报名请致电 报名电话:82504909、82504953。 报名邮箱:szwaiguanju@yeah.net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2018-08-06/shenzhen/2018/0806/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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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财务人员突然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现我公司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办理延期付汇报告,但因不知道密码而无法登陆系统。请问我公司如何找回密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的用户代码分为业务管理员(ba)和业务操作员两种。企业首次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时,应通过业务管理员代码(ba)及其密码登陆,添加业务操作员并为其分配业务操作权限后,该业务操作员方可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端并使用相关功能。 如果企业用户遗失业务管理员(ba)密码,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密码重置。重置密码在重置操作第二天方可生效。 如果企业用户遗失业务操作员密码,需凭自身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管理员代码(ba)和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操作员密码重置。 2019-02-22/shenzhen/2019/022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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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非保税区企业,现委托另一家区外企业代理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进口报关单上显示的经营单位是代理公司名称,收货单位是我公司名称。现需向外商支付欧元货款,请问可否由我公司直接对外支付货款?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由于你公司是进口委托方,因此不可以直接对外支付货款。你公司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对外支付;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对外支付。但是作为委托方,你公司不得自行购汇后再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对外支付。 2019-03-06/shenzhen/2019/0306/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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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0/safe/2019/0520/13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