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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5574632-7-201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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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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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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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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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七)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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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七)货物贸易
问:我公司于2018年3月被外汇局列入B类。2018年7月10日,我公司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告知因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为0而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请问我公司如何操作方可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外汇局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时,可根据造成额度不足的原因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等原因造成单笔或少量业务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B类企业可在每笔收付汇业务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再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因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持续存在较大偏差的,B类企业可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额度,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可收付汇额度,不再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外汇局调增可收付汇额度后,B类企业可在其额度内直接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