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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相关市场主体: 根据外汇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送主体 (一)FDI(指外商直接投资,下同)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二)ODI(指境外直接投资,下同)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8年度存量权益数据,商务部每日定时将企业数据推送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联合年报系统接受全国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填报数据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及登陆方式如下: 第一类: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包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系统设计: 1、已参加2018年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直接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2、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已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联合年报系统已提前为企业注册用户,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申请找回密码,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3、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2月31日24时前应在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但未申报设立备案的,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新用户,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第二类:直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审批/备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包括: 1、 工商管理部门相关:合伙企业 2、银监会相关: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 3、保监会相关:保险公司 4、证监会相关: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系统设计: 1、已参加2018年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2、2018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新用户,再登录联合年报系统。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或通过百度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报2018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报送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的,外汇管理部门将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涉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9年3月28日 2019-03-29/shenzhen/2019/0329/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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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采访。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看待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潘功胜:第一,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1%,继续处于扩张区间。宏观政策操作空间较大,政策工具丰富。今年以来,稳健货币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增强政策前瞻性、灵活性,保持了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了社会信用较快增长,货币金融条件松紧适度,金融部门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4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8.5%,比上年同期高0.2个百分点。 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为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保持合理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基本面支撑。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外资本流入增多,外汇储备稳中有升,外汇市场预期总体稳定。 第二,我们将按照既定方针,坚定不移扩大金融开放,保持金融改革开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落实已部署的金融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切实维护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更加便利友好的投资环境。 第三,近年来,我们在应对外汇市场波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根据形势变化将采取必要的逆周期调节措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良性秩序。 我们完全有基础、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中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2019-05-19/safe/2019/0519/13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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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相关人员赴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就近年来辖内对台贸易发展历程,经营现状开展调研。 2019-05-20/ningbo/2019/0520/1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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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5-20/ningbo/2019/0520/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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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http://www.gov.cn/xinwen/2019-05/16/content_53922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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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019-05-20/ningbo/2019/0520/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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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0/beijing/2019/0520/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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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采访。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看待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潘功胜:第一,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1%,继续处于扩张区间。宏观政策操作空间较大,政策工具丰富。今年以来,稳健货币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增强政策前瞻性、灵活性,保持了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了社会信用较快增长,货币金融条件松紧适度,金融部门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4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8.5%,比上年同期高0.2个百分点。 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为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保持合理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基本面支撑。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外资本流入增多,外汇储备稳中有升,外汇市场预期总体稳定。 第二,我们将按照既定方针,坚定不移扩大金融开放,保持金融改革开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落实已部署的金融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切实维护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更加便利友好的投资环境。 第三,近年来,我们在应对外汇市场波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根据形势变化将采取必要的逆周期调节措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良性秩序。 我们完全有基础、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中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2019-05-20/beijing/2019/0520/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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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胡成玲处长率调研监测科一行与益阳市中心支局赴益阳外贸企业开展联合调研。 调研组一行赴外商投资企业——益阳维胜科技有限公司,重点了解了该公司外资流入、使用与管理情况。指导企业认真学习落实《外商投资法》,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政策规范使用外资,合理保障外商投资利益。 调研组还与益阳市目前进出口规模最大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与交流。一方面,调研组就当前国际贸易背景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形势存在诸多变数的情况下,出口型企业如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把握汇率波动趋势、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以及跨境融资需求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另一方面,就外向型企业在外汇管理政策、业务需求以及“放管服”改革等方面向公司征求了意见,并表示,外汇管理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支持服务外向型实体经济发展为己任,坚持优化外汇服务“五个一”,严格均衡实施监管,加大外汇政策业务宣传指导力度,着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外向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05-17/hunan/2019/0517/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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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政策法规,提升群众财产安全意识,使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业务,5月15日,永州市中心支局借助永州市政府牵头组织的2019年“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暨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平台宣传外汇政策法规,本次活动设在人流量大的河西商业区,全市共有14个相关单位共计200余人参与,永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唐大立出席了本次活动。 在活动场地入口,永州市中心支局摆放了关于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展板,还通过悬挂横幅、派发宣传折页、接受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活动现场,群众提出了诸多关于个人结售汇、外商直接投资和银行卡境外使用等问题,现场工作人员一一予以解答,用专业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宣传活动期间共发放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材料500余份、悬挂醒目横幅、展板共计5张(条)、接受现场咨询讲解100余次,较好普及了外汇政策法规知识。 2019-05-17/hunan/2019/0517/1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