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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公司进口大豆,因生产急需原材料,需要境外出口方提前发出货物,购汇向境外出口方支付加速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公司向境外出口方支付的要求提前运抵货物的“加速费”,其性质实际为加急的运费,计入横栏“321运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境内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物资到国外,途中需要在香港换装香港的集装箱,并向香港有关部门支付租赁集装箱的费用。运输公司向银行申请购汇时,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运输从属费用,计入横栏“321运输”,纵栏根据该运输公司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类似的,境内企业收取境外公司租赁集装箱的租金收入,结汇计入横栏“121运输”,纵栏根据境内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9-02-28/tianjin/2019/0228/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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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2019-02-18/tianjin/2019/0218/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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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集装箱公司购汇支付海外港口的卸箱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海运卸箱费属于境外港口提供的辅助支持性服务,购汇计入横栏“321运输”,纵栏根据集装箱公司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类似的,境内港口收取的辅助支持性服务收入结汇计入横栏“121运输”,纵栏根据港口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某境内公司委托境外运输公司运送器材至境外检修,购汇支付相关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费用属于运输服务费用,购汇计入横栏“321运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9-02-28/tianjin/2019/0228/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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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如何审核? 答::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按照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对该笔贷款的货物贸易出口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2.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可否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且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019-02-19/tianjin/2019/0219/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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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到外汇局登记? 答:企业在办理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前,需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以下业务: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019-02-25/tianjin/2019/0225/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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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QDII基金约定存续期间为15年,按照存续期的约定,结束后此QDII将出售证券的全部外币资金汇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QDII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应当视同为境内居民机构,按照案例中QDII投资的组合全部为股票和债券方面。因此,在外币资金汇回结汇时,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按发售对象决定归属。 2019-02-21/tianjin/2019/0221/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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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QDII项下资金汇出,如意向投资于境外股票市场,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QDII项下资金汇出,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如意向投资于境外股票市场,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721020-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等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 2019-02-21/tianjin/2019/0221/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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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QDII项下资金汇入,即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或买卖证券价差收入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QDII项下资金汇入,即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或买卖证券价差收入时,应申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 2019-02-22/tianjin/2019/0222/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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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QFII存续期结束,机构将所持有证券出售,获得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QFII的购汇分为两部分:其投资本金应统计在横栏“432证券投资撤出”,纵栏“04外资机构”;其收益应统计在横栏“332投资收益”,纵栏“04外资机构”。 2019-02-20/tianjin/2019/0220/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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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1)逐笔业务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019-03-05/tianjin/2019/0305/1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