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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据此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审核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二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三是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同时,《通知》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并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力。这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完) 2006-09-06/safe/2006/0906/4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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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破获“3.06”非法买卖外汇案,捣毁了三个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该案涉案金额大,犯罪嫌疑人危害地区广。这三个犯罪团伙的肃清,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肃整顿了外汇市场秩序。 2006年9月13日下午6时左右,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采取突击行动,一举捣毁了以陈某等人为首的三个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行动中,外汇、公安等部门共出动人员120余人,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0名,现场缴获美元现钞96万元,人民币50余万元,没收存折及银行卡63张,冻结涉案帐户170余个,折合人民币690多万元,以上两项初步统计折合人民币1500多万元,突击行动初战告捷。 此案线索是北京外汇管理部于2005年6月向公安机关移交的,经过近8个月跟踪调查,2006年3月6日,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市公安局正式将该案定为“3.06”专案,掀开了2006年北京地区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序幕。经初步查明,2004年至2005年8月期间,以陈某、韩某、吕某为首的三个团伙账户资金往来达上亿元人民币,涉及新疆、深圳、温州、北京等多个地区。目前,北京管理部正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10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审讯,有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完) 2006-09-20/safe/2006/0920/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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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亿美元。这是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发布后,境内首家获得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可向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定向募集外汇资金后,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2006-09-06/safe/2006/0906/4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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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MorganStanleyInvestmentManagementIn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并批准其以“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的名义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9-12/safe/2006/0912/4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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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Sachs&Co)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 2006-09-12/safe/2006/0912/4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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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10亿美元。 2006-09-08/safe/2006/0908/4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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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信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09-25/safe/2006/0925/4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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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较快增长。 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916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800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57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37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36亿美元。 2006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89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10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出292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352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2006年6月末,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1222亿美元,达到9411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了200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06年上半年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1 91,582,936 507,310,508 415,727,572 A. 货物和服务 2 74,306,914 469,043,351 394,736,437 a. 货物 3 79,965,904 428,741,374 348,775,470 b. 服务 4 -5,658,990 40,301,977 45,960,968 1.运输 5 -6,473,644 9,379,523 15,853,167 2.旅游 6 3,193,300 14,683,000 11,489,700 3.通讯服务 7 30,681 352,802 322,122 4.建筑服务 8 339,858 1,306,531 966,673 5.保险服务 9 -3,751,720 283,737 4,035,457 6.金融服务 10 -40,450 66,335 106,784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366,478 1,249,195 882,71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3,189,818 94,303 3,284,121 9.咨询 13 -116,322 3,439,888 3,556,210 10.广告、宣传 14 215,397 685,506 470,110 11.电影、音像 15 4,448 52,398 47,950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3,728,932 8,447,837 4,718,905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33,870 260,922 227,052 B. 收益 18 3,652,734 23,408,266 19,755,532 1.职工报酬 19 804,130 1,941,238 1,137,109 2.投资收益 20 2,848,604 21,467,028 18,618,424 C. 经常转移 21 13,623,289 14,858,891 1,235,602 1.各级政府 22 -40,679 44,665 85,344 2.其它部门 23 13,663,968 14,814,226 1,150,258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38,934,756 283,449,698 244,514,942 A. 资本项目 25 1,948,039 1,984,071 36,032 B. 金融项目 26 36,986,717 281,465,627 244,478,910 1. 直接投资 27 30,964,647 41,007,096 10,042,449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6,353,783 242,074 6,595,857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37,318,430 40,765,022 3,446,592 2. 证券投资 30 -29,200,469 16,173,657 45,374,126 2.1 资产 31 -44,750,569 623,557 45,374,126 2.1.1 股本证券 32 0 0 0 2.1.2 债务证券 33 -44,750,569 623,557 45,374,126 2.1.2.1 (中)长期债券 34 -38,774,407 623,557 39,397,964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35 -5,976,162 0 5,976,162 2.2 负债 36 15,550,100 15,550,100 0 2.2.1 股本证券 37 15,550,100 15,550,100 0 2.2.2 债务证券 38 0 0 0 2.2.2.1 (中)长期债券 39 0 0 0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40 0 0 0 3. 其它投资 41 35,222,540 224,284,874 189,062,335 3.1 资产 42 20,245,273 31,632,494 11,387,221 3.1.1 贸易信贷 43 -2,800,450 0 2,800,450 长期 -196,032 0 196,032 短期 -2,604,419 0 2,604,419 3.1.2 贷款 44 18,323,469 20,036,961 1,713,492 长期 -1,090,000 0 1,090,000 短期 19,413,469 20,036,961 623,492 3.1.3 货币和存款 45 469,875 3,111,362 2,641,487 3.1.4 其它资产 46 4,252,380 8,484,171 4,231,791 长期 0 0 0 短期 4,252,380 8,484,171 4,231,791 3.2 负债 47 14,977,266 192,652,380 177,675,114 3.2.1 贸易信贷 48 6,018,047 6,018,047 0 长期 421,263 421,263 0 短期 5,596,784 5,596,784 0 3.2.2 贷款 49 -944,787 166,430,870 167,375,657 长期 276,583 5,814,411 5,537,829 短期 -1,221,370 160,616,459 161,837,828 3.2.3 货币和存款 50 5,690,046 14,786,409 9,096,363 3.2.4 其它负债 51 4,213,961 5,417,055 1,203,094 长期 1,111,829 1,304,889 193,060 短期 3,102,132 4,112,166 1,010,034 三. 储备资产 52 -122,111,700 270,000 122,381,700 3.1 货币黄金 53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139,000 0 139,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270,000 270,000 0 3.4 外汇 56 -122,242,700 0 122,242,700 3.5 其它债权 57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58 -8,405,992 0 8,405,992 (完) 2006-10-06/safe/2006/1006/4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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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币卡通知》),细化和完善了对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 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因其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可查询交易记录等特点,以及集消费、信贷、支付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优越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欢迎。银行卡的发展,既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也有助于减少现钞交易,有效抑制非法交易。因此,在对外交往过程中鼓励使用银行卡,并规范其业务发展,始终是当前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外币卡业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代理境外卡业务;另一种是自身发行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并办理相关业务。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形成了外币卡管理的基本原则,并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对外币卡业务进行了初步规范。 根据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发布的《外币卡通知》坚持了外币卡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规范可控、鼓励外币卡发展,同时对外币卡管理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包括:放宽境外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及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兑回的相关政策,明确了境内卡在境内外交易形成透支后的还款及购汇政策,增加了境内卡境外提现6个月的限额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与外币卡业务相关的统计报备制度。 此外,为了规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以下简称《商户类别码通知》),自2004年4月30日起施行。《商户类别码通知》根据“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的原则,筛选了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户类别码,要求发卡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联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完全禁止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的交易,对可能涉及贸易及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的交易加以金额限制,对绝大多数与旅游、消费相关的交易则不设限制。 《外币卡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2004-07-15/safe/2004/0715/4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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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管理,便利企业集团跨国经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市三地2003年7月试点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基础上,根据跨国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为跨国公司营造公平、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 《通知》明确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如有需要,且满足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等《通知》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跨国公司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通知》指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书面申请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持核准文件及相关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经核准适用《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调整其关联公司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所在地外汇分局应及时将上述变更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明确,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该政策。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通知》对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部分证明材料进行了简化,例如对“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等作了部分简化或特殊处理。 为方便企业,减轻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难度,《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该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同时,也对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取消适用该《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汇发[2003]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004-07-12/safe/2004/0712/4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