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六部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 记者: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为什么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负责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其目的是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规定,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外投资者未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记者:《意见》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调整?调整以后有何具体要求? 有关负责人:目前执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1987年颁布的,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原有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提高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充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意见》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将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投资总额(1000万-3000万美元)的2/5或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1/3,统一提高到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对于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记者: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审批程序方面作出专门规定? 有关负责人:外资以购买股权等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企业的股权结构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房地产项目主体的企业名称等有的并未发生变化;一些企业新股东不愿遵守以前股东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些企业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等。而原有审批程序难以保证有关部门掌握相关信息,成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为了防止利用股权转让和并购投机炒作房地产,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避正常的外资准入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规定:上述股权、项目转让和企业并购,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以及建设(房地产)部门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系统后发放的股权变动(变更)备案证明。在外汇登记环节,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投资者切实履行股权投资责任进行监管,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工作。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意见》重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有关部门在审批中将加强固定回报的审核工作。 记者:为什么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有关负责人:《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强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应对职工安置和银行债务处理做出妥善安排,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防止出现投机炒楼,或囤积土地、房源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意见》规定不允许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从事上述并购活动。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强股权转让外汇登记工作,落实对境外投资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监管。 记者:《意见》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这是否说明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更加严格了? 有关负责人:这项规定并不代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更加严格,而是为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与中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的一致。这既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需要,也是防止境外热钱短线炒作境内房地产的措施。譬如《意见》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时满足按规定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这三个条件,方可办理银行贷款,这与目前对中资房地产企业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擅自借入外债,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其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外汇指定银行也不得办理其外汇入账和结汇手续。同时,新的外汇管理政策还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管理的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存入境内银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未转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之前,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有关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房地产市场逐步发展,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日趋活跃,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准入规则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人口众多,人地矛盾突出。从长远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监管。 《意见》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记者: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为什么必须采取实名制? 有关负责人:为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更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息,参照国内居民购房的普遍做法,对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行实名制是必要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时,境外机构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个人则应持在境内学习、工作超过一年的有效证明。各地房地产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完善商品房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发现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记者:《意见》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的具体办理程序有什么变化? 有关负责人:为配合《意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今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则,才能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完) 2006-08-07/safe/2006/0807/4274.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主持,专题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各位中心组成员踊跃发言。 大家畅谈了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的认识和体会,并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举措。大家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了我们党加强先进性建设的历史经验,系统总结了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八个特点和六个方面的突出成效,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讲话对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更好地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胡晓炼要求,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对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把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体现到外汇局各项工作中去。首先,要着力加强思想建设,确保党员干部队伍思想上的先进性。必须坚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政治理论素养;必须坚持抓好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党员干部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必须坚持抓好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文明从业意识,使每个党员真正成为科学发展观在外汇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者。其次,要紧密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用先进的理念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工作做细、做实。各级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正确认识市场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市场特点,发扬与时俱进精神,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第三,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关键在于完善制度和机制,要按照讲话精神,进一步梳理外汇局过去的规章制度,对各单位制定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真正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完) 2006-07-20/safe/2006/0720/4268.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亚银行境内分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允许上述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募集境内个人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5号公告实施以来,首批商业银行获得的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其中,中国银行为2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20亿美元,东亚银行为3亿美元。除上述三家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的相关购汇额度申请。在已办理和受理的银行申请中,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购汇规模提出了较大需求,表明该项业务在国内拥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商业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应积极防范投资风险,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理财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要求托管银行认真履行有关的保管、服务和监督职责,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有关报备责任。(完) 2006-07-21/safe/2006/0721/4269.html
-
2006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AMPCapitalInvestors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并批准其以“安保资本中国成长基金”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8-09/safe/2006/0809/4275.html
-
2006年7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LaCompagnieFinanciereEdmonddeRothschildBanque)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并批准其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7-25/safe/2006/0725/4270.html
-
2006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耶鲁大学(YaleUniversity)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并批准其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8-09/safe/2006/0809/4276.html
-
2006年7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20亿美元。 2006-08-02/safe/2006/0802/4272.html
-
2006年7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交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15亿美元。 2006-08-02/safe/2006/0802/427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了全国分局长座谈会,分析今年上半年的外汇收支形势,评估新出台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外汇管理的要求研究下半年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出席会议并讲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魏本华、邓先宏、方上浦出席会议。 上半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年初全国分局长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管理。一是改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取消经常项目开户事前审批,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5、6月份,全国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分别为1.2万和1.4万个,6月末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比2005年末增长27%,账户保留外汇的实际数额占核定总限额的23%。实施个人购汇年度2万美元总额管理,政策调整后的5-7月,居民个人购汇额分别是上年同期的2.2倍、2.6倍和1.4倍。二是继续大力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境内投资者经核准可先行对外支付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费用。上半年,境外直接投资协议投资笔数增长28.2%,金额增长76.3%。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证券类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境外金融产品,累计批准6家银行88亿美元的代客理财业务购汇额度,个案批准中国人寿集团等5家保险机构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三是配合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人民币外汇远期和掉期交易,并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引入15家做市商银行,进一步扩大银行调整外汇交易头寸的自主权。总体来看,上述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任务仍艰巨。 会议就国际收支对当前经济形势及宏观调控的影响、跨境资金流动等当前外汇管理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认为近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反映了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和经济的基本面。国际收支保持大额顺差,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也反映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总量、结构和体制矛盾。因此,实现国际收支平衡是一个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的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实现的过程。党中央、国务院对统筹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协调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这必将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奠定坚实的基础。 胡晓炼强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工作重点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一步,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改进外汇管理,既要立足当前,重点做好跨境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和管理,也要着眼长远,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当前的管理中,要进一步实现事前便利、事后监管的间接管理,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和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会议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年初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做好各项工作,当前要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通过贸易、个人外汇和投资等渠道流动的状况,深入研究改进外汇管理,强化对跨境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和管理。一是加强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在便利多数守法合规企业经营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关注类企业或地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监管。二是完善个人外汇管理,便利个人贸易等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对个人经常性转移的监管,规范个人资本项下外汇交易。三是加强和改进外债管理,鼓励和引导境内机构更多地使用国内资金。四是落实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外汇管理政策,加强汇兑环节的监管。五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六是加快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丰富外汇避险工具。(完) 2006-08-10/safe/2006/0810/4277.html
-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通知》要求加强对境内商品房交易外汇收支及汇兑的统计监测。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分局及时汇总上报境外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有关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统计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通知》还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在其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 2006-09-04/safe/2006/0904/4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