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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分类管理、主体监管的原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 “ 关注企业 ” 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贸易外汇收支也日趋频繁。总体上看,贸易外汇收支形势与对外贸易的实际发展基本保持一致,但也有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去年以来,外汇局加强了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跟踪和检查,取得了一些效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异常企业的监管,同时进一步便利合法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外汇局决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加强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监管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知》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 “ 关注企业 ” 名单,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初步测算,按此分类方法,全国平均约有95%以上的企业将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便利。 《通知》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尤其是对汇入后又退回的款项,要求收汇单位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关于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切断不明资金流入套利后回收的渠道。 《通知》还要求,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要加强对银行和 “ 关注企业 ” 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完) 2006-09-29/safe/2006/0929/4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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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纽约银行在北京共同举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服务研讨会”,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监管、跨境证券服务与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及投资评估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部分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出席开幕式,并介绍了外汇局在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开放方面的政策以及推进QDII制度的措施。他指出,外汇局还将继续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引入其他渐进式的资本市场开放工具,鼓励更多的境内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同时,也将完善保护投资者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防范投机资本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此次会议邀请国际知名的投资管理机构及中介机构,详细介绍了国际上QDII制度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QDII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我国QDII熟悉国际惯例,积累国际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完) 2006-10-16/safe/2006/1016/4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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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国外债总规模继续上升,但增速进一步放缓。截至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979.44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68.99亿美元,增长6.01%。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316.50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67.48亿美元,上升5.40%;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62.9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01.51亿美元,增长6.50%。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55.81%。 在2979.44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2011.44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968亿美元。在2011.44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5.86亿美元,占16.7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55.09亿美元,占32.5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47.71亿美元,占27.2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25.40亿美元,占21.15%;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3.53亿美元,占2.16%;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85亿美元,占0.19%。 2006年1-6月,我国登记中长期外债新借入98.7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0亿美元,上升6.35%;偿还外债本金83.5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65亿美元,增长44.32%;付息11.1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81亿美元,增长7.81%。(完) 2006-09-30/safe/2006/0930/4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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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CreditSuisse(HongKong)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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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分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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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3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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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系统全面展开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目前,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了第三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于今年6月末公布取消了8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是发布《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制度安排,从程序角度规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三是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其具体内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及办理依据。 这些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问:此次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具体情况如何? 答: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去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两批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机制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尽量交由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办理,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间接监管;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有47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39项行政许可项目。此外,还保留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取消的8项行政许可项目具体是哪些?有什么后续监管措施?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具体项目是:“远洋渔业企业年度购汇限额核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核准”、“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核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备案及对外支付核准”、“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备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认定”、“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定”。 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取消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其原则:一是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例如,通过规范凭证,由外汇指定银行对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事后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核情况,实现对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险公司等加强培训,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的素质。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有哪些? 答: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共有39项,包括资本项目汇出境外的购付汇、外汇账户及其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与汇出、银行结汇和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许可。 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规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透明度,便于当事人全面了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在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中,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31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有8项。《行政许可项目表》按照具体业务操作,明确了每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及办理依据。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如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初发布了《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听证,内部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进行了具体化、规范化。 根据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将本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认真审核,依法处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有关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该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外汇局应举行听证。 外汇局内部还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附件1: 《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08-05/safe/2004/0805/4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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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我们了解,去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曾经公布过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此次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币卡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与去年的规定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为了规范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外币卡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外币卡业务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规范。实践表明,该政策的实施对促进银行外币卡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原7家发卡行的基础上,新增中信实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等3家发卡行。截止2003年末,这10家银行共发行约260万张外币卡,比2002年11月末增加184万张。2003年外币卡境外提现及消费达526万笔,金额9.66亿美元,分别比2002年1-11月增长127%和47%。 根据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制定了《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币卡通知》),并废止了去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币卡通知》在坚持外币卡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银行外币卡使用、清算、购汇偿还等方面的政策均作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以方便外币卡的使用和推广;同时细化了外币卡业务的统计和报备要求,以更好地实现对外币卡项下交易的有效监管。具体来说: 1、允许境外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并放宽了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兑回的相关政策。《外币卡通知》调整了境外卡在境内不能提取外币现钞的管理政策,允许境外卡在境内收单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上提取外币现钞,以满足持卡人的实际需要。此外,对于境外卡在境内所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允许到银行办理兑回,且办理兑回业务不限于原提现银行,也不限于原提现地。 2、明确了境内卡在境内交易形成透支的还款政策。《外币卡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 3、增加了境内卡境外提现6个月的限额管理。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除了原来的日限额、月限额外,《外币卡通知》增加了6个月的限额管理标准,要求境内卡境外提现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 4、进一步明确了与银行外币卡业务相关的结售汇统计、国际收支申报、大额交易报备等制度。 问:《外币卡通知》中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外币卡通知》延续了去年外币卡管理规定所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境外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到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 2、坚持“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根据这一原则,《外币卡通知》对于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消费的结算币种做出了明确规定。 3、坚持规范、可控原则。由于外币卡项下的交易难以进行事前审核,为防止外币卡被用于货币走私或洗钱等非法交易活动,《外币卡通知》规定了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现限额,并建立了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 4、坚持鼓励外币卡发展的原则。与传统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相比,外币卡具有安全、便捷、易于携带等优点,有利于保护我国进出境人员的财产安全,同时,外币卡项下交易能够在银行系统内留下完整的交易记录,便于实施监管。因此,我们根据国际上通行的银行卡业务操作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当措施,以完善外币卡业务的管理,支持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 问:《外币卡通知》对银行外币卡是如何定义和分类的? 答:《外币卡通知》中所指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境内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 3、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 《外币卡通知》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有关业务分别作了规范,对不同类型的境内卡也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问:境内银行应如何办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 答:《外币卡通知》对境外卡收单业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提现及兑回。境外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在收单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上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ATM)上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持境外卡所提取人民币现钞的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或收单金融机构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6个月内,到银行营业柜台兑回不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办理兑回业务不限于原提现银行,也不限于原提现地。 2、存入资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卡办理资金存入的,视同向境外汇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清算。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或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的外汇结汇,以人民币清算。 问:对境内外币卡的发行、使用和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外币卡通知》,境内外币卡的发行、使用和清算,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行。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从而也就不需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银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扩大了银行的外币贷记单位卡发卡对象。境内金融机构还可以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但发卡对象限于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且单位借记卡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境内使用。单位外币卡在境内不能提现;个人外币卡在境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ATM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3、境外提现与消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为:当日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1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外用于合规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时,没有金额限制(但透支有银行授信额度控制);用于可能涉及贸易及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支付时,会受到金额限制;禁止用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交易的支付。 4、清算。境内卡境内交易,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通过境内清算渠道以人民币完成清算。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的(境内外币卡境内交易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境内本外币卡的“误抛”交易),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其垫付的外汇;但收单金融机构在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外汇后,必须结汇,以人民币清算。 5、还款及购汇。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 问:境内卡持卡人购汇偿还透支款项,是否只能在发卡金融机构办理? 答:是的。对于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但仅限在发卡金融机构办理。这是因为只有发卡金融机构能够掌握和核实持卡人在境外交易的详细记录,可以防止持卡人超额购汇,或就一笔交易重复购汇。 发卡金融机构在办理这种售汇业务时,售汇额不得超过境内卡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且售汇资金不得交于购汇人,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 问:上文所提及的“误抛”交易是什么?如何防止“误抛”交易? 答:所谓“误抛”交易,是指持卡人持本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时,本应视同人民币卡,但在部分跨行交易(如在非发卡金融机构发展的特约商户交易)中,由于收单金融机构误将该卡判为外币卡,抛至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 “误抛”交易会使持卡人承担额外的手续费和货币转换费。为避免“误抛”交易发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发卡金融机构和收单金融机构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 1、中国银联应组织好本外币卡境内交易的人民币清算工作; 2、发卡金融机构必须将本外币卡的卡BIN及时上报中国银联,供收单金融机构从中国银联的平台下载; 3、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当本外币卡在境内交易时,应将其视作人民币卡; 4、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发生的“误抛”交易金额及造成“误抛”的收单机构名单向中国银联报备,由中国银联督促这些收单机构完善系统设置。 问:根据规定,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什么措施监督和保障境内卡境外交易的合规性? 答:为了保障境内卡境外交易的合规性,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今年3月专门发布了《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以下简称《商户类别码通知》),筛选了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户类别码,并要求发卡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联在系统中进行设置。这样可以保证境内卡在境外交易时,如果交易涉及禁止类商户,则银行卡系统自动拒绝该交易;如果涉及金额限制类商户,则银行卡系统自动限制该交易的金额,从而防止不合规交易的发生。这将促进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规范使用,并减轻银行甄别境外交易合规性的负担。 问:《商户类别码通知》禁止和限制商户类别码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已筛选出的商户类别码分为两类:完全禁止类和金额限制类。 由于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尚有一定的管制,且境外某些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据此我们筛选了16个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相关的一些商户类别码,进行完全禁止,即不得持卡在此类商户进行交易。 根据我国经常项目管理政策,对外贸易要纳入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监管,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需要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据此我们筛选了64个与贸易、某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及一些法人组织相关的商户类别码,进行金额限制,即持卡人在此类商户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这些商户类别码下可能会发生一些个人的正常交易,因此我们没有完全禁止,而是采取金额限制的方式。但对大多数商户,包括零售商户、航空公司、旅馆、汽车租赁公司、大多数非贸易服务的提供商等,没有限制。比如提供同类服务的珠宝、钟表商店,如果商户销售对象主要是批发及零售类企业,则列入金额限制类;如果本身就是零售商,则不受任何限制。 为方便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外的应急提现,同时防止大额提现,《商户类别码通知》对提现设置做出了要求。对于境内外币卡在境外使用,考虑到境外某些地区使用自动提款机提现不方便,因此没有禁止银行柜台提现,但自动提款机提现和银行柜台提现这两项应合并设置限额。此外,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不能在银行柜台提现,自动提款机提现限额为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以上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户类别码,均由各发卡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联在其系统中进行设置。 小资料 银行卡的交易流程和资金清算流程 一、交易流程 发卡金 融机构 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国际卡组织 收单金 融机构 ATM/POS终端机具 ATM/POS终端机具受理银行卡时,将相关交易信息传送至收单金融机构,收单金融机构根据卡BIN号选择传送至某个卡组织。卡组织判定该银行卡的发卡金融机构后,将交易信息转发至发卡金融机构,请求应答。应答信息沿原路返回。得到授权后,银行卡交易成功受理。 二、资金清算流程 发卡金融机构将相应的资金通过卡组织划至收单金融机构,收单金融机构与特约商户进行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垫付的清算资金,由持卡人偿还。 收单金融机构与发卡金融机构为同一机构时,不经过卡组织转接信息,直接在本行系统内部完成交易清算。 2004-07-15/safe/2004/0715/4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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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 [Daiwa Securities SMBC Co.Ltd] 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应督促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8-11/safe/2004/0811/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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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上海、深圳选择5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抽调部分分局外汇检查人员对其2003年度所经营的外汇业务合规性进行了例行检查。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在全国组织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开展全面检查。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保险领域外汇业务迅速增长的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快了保险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建设。2002年11月,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保险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此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险外汇管理。这次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掌握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规范保险公司外汇收支活动,分析研究保险公司外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保险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保险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 从检查情况来看,这5家保险公司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违规开立外汇保单。某些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不符合规定的标的物或投保人、收益人开具了外汇保单。 二是外汇保险承保、退保及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个别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人民币收取保费、以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者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例如,某保险公司2003年度币种不匹配的业务额,约占其直接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13%。这种币种不匹配不仅会使公司业务处理与财务处理脱节,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是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根据规定,对于客户投保外汇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以外币现钞的形式收取保费。有的保险公司不仅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还将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用于支付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佣金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费用等。 四是保险公司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存在漏报、错报、逾期申报等行为,难以全面反映保险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情况,影响保险项下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 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将针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保险外汇管理政策。 2004-08-12/safe/2004/0812/4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