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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在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可正常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但是电子银行渠道的个人外汇业务应不予办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相关规定,根据个人自主申报,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的个人结汇和购汇应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对超过单笔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和购汇,还应根据资金性质,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2016-10-08/hebei/2016/1008/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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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2016-10-24/hebei/2016/1024/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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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2016-10-08/hebei/2016/1008/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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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2016-10-24/hebei/2016/1024/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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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 2016-10-08/hebei/2016/1008/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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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2016-10-24/hebei/2016/1024/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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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 2016-10-24/hebei/2016/102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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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017-02-03/hebei/2017/0203/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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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2.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3.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4.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5.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6.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2017-02-13/hebei/2017/0213/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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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2017-02-13/hebei/2017/0213/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