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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2016-05-31/hebei/2016/053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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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保险公司因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的,应向所在地分局提交有关补办的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措施等)。所在地分局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批准文件。 2016-05-31/hebei/2016/053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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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申请的,所在地分局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16-05-10/hebei/2016/0510/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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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 2000 万美元之日起计算。 2016-05-17/hebei/2016/0517/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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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2016-05-12/hebei/2016/0512/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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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2016-05-17/hebei/2016/0517/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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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金锁定期是 3 个月。 2016-05-12/hebei/2016/051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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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钢铁公司是于2000年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5800万元,主要生产各类热轧角钢、槽钢等钢铁产品。2014年外汇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2月至8月期间,办理了5笔境外收款,并进行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其申报日期均晚于实际收款日期10天以上。 二、定性和处罚 某钢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某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6-10-13/hebei/2016/1013/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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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注册资金1000万,主要从事纺织品、服装等货物的进出口。在2014年外汇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13年6月期间,发生了三笔对韩国B公司的预付货款,均未在规定的30天的时限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A公司预付货款未履行义务性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10-13/hebei/2016/1013/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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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2016-10-08/hebei/2016/1008/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