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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境内个人LZF从境外以“生活费”的名义采取分拆方式,分49次、每次金额接近5万美元,分别汇入境内GLC、QZT等35人名下。该35人在本人年度限额(5万美元)内结汇后,将剩余资金划至直系亲属再结汇。LZF汇集上述全部结汇资金后转入其母亲LJR在某银行开立的帐户,之后大部分资金再转入LZF个人帐户及其控制的A公司帐户上。上述资金主要用于支付A公司工资990万元、贷款2782.8万元、管理费556.3万元。据查,两年间LZF通过分拆方式结汇127笔,涉及金额共计678.1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4326.8万元,涉及境内个人86人次。 二、定性和处罚 LZF上述以分拆结汇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规定,属非法结汇行为。 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LZF进行了罚款处罚。 2015-10-19/hebei/2015/101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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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可以根据银行展业相关原则,为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内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等保值业务。 2015-11-09/hebei/2015/1109/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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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2015-10-19/hebei/2015/1019/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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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物。在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的流动性最强,并且是唯一能够直接转化为其他任何资产形态的流动性资产,也是唯一能代表企业现实购买力水平的资产。 2015-10-19/hebei/2015/1019/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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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取消了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汇回后结汇限制。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可根据币种分别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外汇)和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应汇回其境外持股专户。上述资金可不必由开户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2015-11-09/hebei/2015/1109/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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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同名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间、境内股东同名境外持股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可以原币相互划转,开户银行应凭境内公司或境内股东书面申请(申请中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业务登记凭证,经真实性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办理同名账户内资金原币划转。 境内公司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2015-11-09/hebei/2015/1109/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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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开户银行没有地域限制和开户数量限制,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可根据实需原则开立相应账户。境内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应在其对应的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开立。同时,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应适当控制开户数量。 2015-11-09/hebei/2015/1109/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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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账户也叫OS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属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只针对公司开户,个人开户是不支持的。 2015-10-19/hebei/2015/1019/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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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流出/入金额只包含资金流出/入资金额度,不包括实物出资方式额度。 2015-10-19/hebei/2015/1019/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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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HS公司成立于1985年3月2日,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和国内贸易等。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HS公司在某城市商业银行办理转口付汇业务150笔,金额1.6亿美元,收汇业务472笔,金额2亿美元。上述付汇业务多以信用证形式办理,开证时向银行提交了与境外LN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商业发票,和8份报关单。而报关单中涉及的货物,均为HS的关联公司ZR公司向LN公司购买的并办理了一般贸易出仓手续。之后,该批货物被国内多家公司分次提取出库,HS公司自始至终未取得过上述8份报关单货物物权。因此HS公司属于构造转口贸易收付汇。 二、 定性和处罚 HS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对HS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6-05-17/hebei/2016/0517/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