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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总局2020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要求,2020年5月29日,深圳市外汇局举办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在线培训会”,全市63家银行近260人参会。本次会议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金融支持稳外贸,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帮助银行更好地理解和传导新政策,确保各项便利化措施有效落地,提高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合规性。 会议首先由深圳市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回顾了2019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分析2020年经常项目外汇形势,部署2020年相关工作,并通报了银行存在的问题。其次,分别由处室各业务组就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经常项目新业态外汇业务管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及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相关新政策进行逐一解读,并对银行经常项目考核提出了最新要求。同时,会议还邀请了深圳市税务局相关人员就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化进行了介绍。 同时,会上还介绍了,深圳即将在经常项下率先开展四项先行先试创新举措,相关措施已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具体是货贸易项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务;个人项下,允许对深圳市政府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外国高端人才开展个人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便利化试点。 本次培训,采取在线的新方式,面向全市所有银行国际业务及个人业务相关人员,全面解读经常项下新政策,既为银行学习外汇管理政策提供平台,又加深了银行业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创新措施的理解,提升了银行业务人员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了良好的效果。(完) 2020-06-02/shenzhen/2020/0602/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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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完) 2016-09-29/shenzhen/2016/092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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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67笔,金额合计6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123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6笔,金额合计2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11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合计33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3笔,金额合计10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南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8笔,金额合计47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41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北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3笔,金额合计4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2笔,金额合计2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4.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8-07/shenzhen/2023/0807/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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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6-30/shenzhen/2023/0630/1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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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202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精神,持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8月27日举办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培训(以下简称“培训会”)。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的外汇从业人员230余人参会。 首先,培训会宣讲了服务贸易外汇政策,通过典型案例将政策重点与银行业务实践紧密结合,指导银行树立穿透式审核理念,深入了解业务实质,准确识别风险点,审慎合规开展业务。 其次,培训会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管理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围绕境内机构外币现钞适用业务场景、数据报送要求、常见错误等知识点,深入浅出帮助银行加深对机构外币现钞政策的理解。 随后,培训会对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讲,介绍了政策背景和意义、总结了近年来政策发展过程和实施成效,梳理了业务流程和工作要点等,鼓励银行积极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便利化政策,向市场主体传导“越合规、越便利,更开放、更安全”的理念,支持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 最后,培训会强调,在追求便利与开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同时,银行应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便利、高效、合规开展业务,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培训会强化了银行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认识,指导银行在经营中平衡好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合规前提下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2024-08-30/shenzhen/2024/0830/1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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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以来,深圳市分局制作的16期《漫话外汇 悦学悦汇》外汇政策宣传系列动画小视频,陆续在金融鹏程公众号、深圳自律机制微信公众号开播,50多家辖内银行公众号进行了转发,阅读量超过40万人次,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受到市场主体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政策宣传效果。 一是政策传播穿透力和覆盖面显著提升。相比线下培训,线上宣传针对性更强、传播面更广。开播期间,辖内50多家银行的公众号进行了转发,点赞量超7万人次,阅读量超40万人次,转发量超15万人次。 二是外汇政策学习的便利性大幅提高。系列动画视频对银行、市场主体都特别实用、友好,视频和长图可直接下载并保存,便于随用随学,也方便一键转发,便于及时获取业务办理指引。系列宣传覆盖了多数重点业务,形式活泼内容有趣,现已成为一些银行员工培训的重要教材。 三是政策宣讲的实效性显著增强。系列动画小视频涵盖了跨境投融资、个人用汇、汇率风险管理、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等主题,内容详实、逻辑明晰。“动画小视频用走心的故事、贴近生活的场景将专业复杂的外汇政策讲明白了。”许多在银行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市场主体表示。银行外汇管理专员认为,相比于阅读零散的政策宣传单张及自行在网上搜索,动画小视频按条线、一次性讲清楚了业务办理的重点要点,有利于企业按章办事,用足用好现有各项政策。 2021-09-27/shenzhen/2021/0927/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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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5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制作的“漫画外汇、悦学悦汇”外汇政策系列动画小视频,在金融鹏程公众号、深圳自律机制公众号开播。在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党史学习教育与外汇管理实践相融合,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聚焦市场主体应用频率高、关注度广的外汇业务,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制作了16期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动画小视频,开展外汇政策宣传。 小视频以动物“牛”(借用深圳拓荒牛及牛年的寓意)的形象贯穿整个动画,巧妙设计多个对话场景,采用通俗易懂、活泼风趣的语言将业务流程、政策初衷讲解清楚,从全面性、趣味性、专业性等方面入手,让人民群众愿意听、听得懂、用得好。每期视频时长约3分钟,内容既包含传播知识要点的卡通动画,又辅以严谨专业的讲解长图,涵盖跨境投融资、个人用汇、汇率风险管理、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等主题,既包括日常工作中市场主体较为关注、咨询较多的业务,又覆盖近期实施的便利化及“放管服”各项政策。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创新外汇政策宣传方式,有效提升政策传播穿透力和覆盖面,增强市场预期引导效果。 2021-07-07/shenzhen/2021/0707/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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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对外贸易业务,需收取货款,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吗?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携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登记时公司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企业免提供);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8-11-30/shenzhen/2018/1130/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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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已在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吗?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录、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变更时需提交申请材料: (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2018-12-17/shenzhen/2018/1217/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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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家中资企业,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业务是提供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时,运输船需在境外港口补充燃料油,因此需向境外支付燃油费。到银行办理相关付汇业务时,银行告知我公司非名录内企业,无法对外付汇。请问我公司能否支付相关费用?我公司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能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如果可以,如何办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包括运输工具在境外购买的货物,如燃料等),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因此,你公司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可以对外支付燃油费。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证明确有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相关材料。 2019-02-14/shenzhen/2019/0214/422.html